证券代码:002618 证券简称:丹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0-00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及为公司向银行借款向担保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拟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北支行申请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小担”)为此项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萍、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邦投资集团”)无偿为公司此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萍、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拟就公司该笔借款事项向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
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刘萍先生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 及 10.1.5 之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属于本公司关联法人,刘萍先生属于本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担保及反担保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在关联董事刘萍先生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及为公司向银行借款向担保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取得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同意,且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没有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关联法人: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园北区朗山一路8号丹邦科技大楼4层东南侧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刘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9848495N
主营业务: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功能性高分子材料、微电子聚合物材料、OLED封装材料、有机发光材料、太阳能电池材料的技术开发与销售(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36,699,6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4.95%,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2、关联自然人:刘萍
性别:男
国籍:中国国籍
身份证号码:4223271965XXXXXXXX
刘萍先生通过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136,699,6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4.95%,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三、担保及反担保的主要内容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萍先生拟无偿为公司以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萍先生拟就公司以上借款向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范围:债务人未清偿贷款人的全部款项;债权人因履行保证责任而代偿的款项;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利息、违约金等款项;债权人垫付的以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全部费用等(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执行费、评估费等)。3、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在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履行期(还款期)届满之日起另加三年期满”止。
具体担保及反担保内容以签订的相关文件内容为准。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政策
公司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北支行申请借款,由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萍先生无偿为公司以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不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也无需公司提供任何反担保。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萍先生为就该笔借款向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不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萍先生无偿为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及为公司向银行借款向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项符合公司利益,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近十二个月内公司与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刘萍先生关联交易情形
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丹邦投资集团租赁公司办公用房费用为36000元。公司控股股东丹邦投资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萍先生为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无偿责任担保。公司控股股东丹邦投资集团向公司提供累计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无息借款额度。除上述关联交易和本次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外,公司与控股股东丹邦投资集团无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七、独立董事意见
1、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萍先生无偿为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及为公司向银行借款向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是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刘萍先生应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萍先生无偿为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及为公司向银行借款向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本次事项的内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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