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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鹏起 *ST鹏起B         公告编号:临2020-00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17年4月底以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股东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立控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关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鼎立控股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且已资不抵债或缺乏债务清偿能力。随后公司陆续收到虚假合同、涉及诉讼。经司法鉴定,多份涉讼合同所使用印章与公司“银行预留印鉴卡”上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

  经公司自查,本次涉诉的《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无用印记录。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一审已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49亿元

  本次诉讼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沈彩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共计838,822元,由沈彩娟负担,不影响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

  2019年1月22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鹏起科技”)披露了《关于涉及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17),披露了鹏起科技因为公司原董事许明景借款提供担保涉及诉讼的具体情况。

  2019年1月7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民事判决书》(2018)浙01民初4589号,杭州中院对上述诉讼情况做出一审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沈彩娟

  住所: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盈中村*组*号

  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803-804室

  法定代表人:侯林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7年3月27日,沈彩娟女士作为出借人,许明景先生作为借款人,许宝星先生(公司原董事)、鼎立控股及鹏起科技作为担保人,共同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在2017年3月27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沈彩娟女士出借给许明景最高余额不超过15,000万元的借款,利率为日2.5‰。

  借款期间内,沈彩娟女士分4次向许明景先生提供借款。借款期满后,因许明景先生未能按期全额还款,沈彩娟女士向杭州中院起诉担保人鹏起科技。

  (二)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1,324.32万元,支付计至2018年7月25日的利息3,480.34万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11,324.32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利率24%计的利息(暂计至2018年11月25日为4个月计905.9456万元);

  2、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298,432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诉讼判决情况

  (一)法院关于*ST鹏起担保责任的认定

  杭州中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ST鹏起是否应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在案证据及沈彩娟的陈述,案涉《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签订及《借据》出具时,代表借款方和担保方的人员是许明景、许宝星、任妍艳等人,沈彩娟称*ST鹏起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张朋起对该贷款知晓并同意,但并未据此提交证据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ST鹏起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其公开可查询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关联方的对外担保须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本案中,许明景和许宝星是在*ST鹏起占股比例较大的鼎立公司大股东,属于*ST鹏起的关联方,该二人并非鹏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ST鹏起的名义为许明景自己的借款提供担保,未经*ST鹏起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不符合*ST鹏起章程的规定,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二)判决结果

  根据杭州中院《民事判决书》所述:原告沈彩娟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沈彩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33,82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838,822元,由沈彩娟负担。

  四、诉讼相关合同的决策程序情况

  经公司自查,本次诉讼涉及的《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未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无该合同的用印记录。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朋起先生对本次涉诉担保合同不知情。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结果为驳回沈彩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共计838,822元,由沈彩娟负担,不影响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

  六、备查文件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浙01民初4589号)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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