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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合同》纠纷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鹏起 *ST鹏起B         公告编号:临2020-00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一审已判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拟申请上诉。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合计4,500万元

  本次诉讼尚未终结,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2018年11月16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鹏起”或“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109),披露了公司大股东张朋起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52,999,169股被轮候冻结。经公司核查,前述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被冻结,主要涉及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等与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控小贷”)《贷款合同》纠纷。

  2018年11月23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112),详细披露了公司和公司实际控制人等与金控小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具体情况。

  2019年1月6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越秀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104民初6589号),越秀法院对前述公司涉及的9宗与金控小贷《贷款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的具体情况

  公司和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共涉及68宗案件,涉讼借款本金共计3.4亿元。鹏起科技涉及其中63宗案件,涉讼借款本金共计3.15亿元。另有5宗案件鹏起科技不涉讼,但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朋起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宋雪云女士涉讼,涉讼借款本金2,500万元。

  本公告涉及的9宗案件原告为金控小贷,涉讼借款本金共4500万元(每宗案件500万元)。第一被告(借款人)分别为鹏起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在职或离职员工,鹏起科技为全部9宗案件的被告(借款担保方)。2017年2月金控小贷向上述公司涉讼员工每人发放贷款500万元,2017年2月起先后多名被告为前述9笔贷款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包括续贷期)后,借款人没有如约偿还,债权人将借款人和各担保人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9宗案件案情完全一致,每宗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起诉时间:2018年10月

  受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原告: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一:某自然人(鹏起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在职或离职员工)

  被告二:张朋起

  被告三:宋雪云

  被告四:深圳市前海朋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五:北京申子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六: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七: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一于2017年02月12日签定了《贷款合同》,实际贷款金额和期限以当贷款借据载为准。原告与被告一、二、三、四、五、六于2017年02月12日签定了《保证担保合同》。原告按贷款合同约定把贷款5,000,000元于2017年02月14日划到被告一的银行账号,贷款合同于2018年02月13日到期,为保证债权实现,原告与被告六于2018年03月15日签订了《保证担保书》,原告与被告七于2018年08月17日签订了《担保书》。由于被告资金紧张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并且约定当被告不能偿还贷款时,原告为实现权利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将由被告一、二、三、四、五、六、七连带承担。

  由于被告不能按合同约定贷款期限偿还贷款本金,于2018年02月13日到期后,被告至今没有偿还贷款本金,且被告自2018年08月15日起至今没有支付利息。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原告诉讼请求:

  (1)被告一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

  (2)被告一偿还贷款利息135,000元。(先计算到2018年10月14日,最后以实际支付日计算所欠利息)。

  (3)被告一支付贷款违约金。(按贷款余额每日千分之五计算,最后以实际支付日计算违约金)。

  (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5)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对被告一承担上述的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诉讼费等的连带偿还责任。

  二、判决情况

  9宗案件的判决情况完全一致,以下为其中1宗案件的判决情况:

  (一)对*ST鹏起担保责任的认定

  越秀法院认为:

  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就涉案借款出具的《保证担保书》归于无效,原告亦具有审核不严的过错。审查本案中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告的过错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规定,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对被告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1/2的赔偿责任较为合理。

  (二)判决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一向原告金控小贷归还借款本金4,637,5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从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8年8月14日止利息为221,875元,从2018年8月15日起,以4,637,500元本金为基数,合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2、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一向原告金控小贷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

  3、被告张朋起、宋雪云、深圳市前海朋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申子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一所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一不能清偿的上述债务承担1/2的赔偿责任。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终结,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高度重视本案,积极应对,并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104民初6442-6445、6586、6587、6589、6650号。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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