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96         证券简称:金辰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披露了《金辰股份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4)、《金辰股份关于变更持续督导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9),公司计划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由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聘请的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承接原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鉴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及保荐机构的变更,近日,公司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分别与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丰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情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797”号文《关于核准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889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47元。截至2017年10月12日止,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889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67,788,3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实际募集资金340,288,300.00元,扣除其他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28,755,281.14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会验字[2017]3930”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做到专款专用。

  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保荐机构的基本情况

  2019年12月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19年12月23日,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原项目“搬运机器人和智能物料传输仓储系统”和“光伏电池片生产自动化系统”现变更为“年产40台(套)隧穿氧化硅钝化接触高效太阳电池用平板式PECVD设备”,同时终止实施本次变更前原项目。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金辰股份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4)、《金辰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52)、《金辰股份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58),以及2019年12月2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金辰股份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66)。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金辰股份关于变更持续督导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9)。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的规定,近日,公司及兴业证券与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丰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重大差异。同时,公司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原来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开立的用于存储“搬运机器人和智能物料传输仓储系统”项目的募集资金、以及原来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开立的用于存储“光伏电池片生产自动化系统”项目的募集资金全部转入到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该新开立账户仅用于新项目“年产40台(套)隧穿氧化硅钝化接触高效太阳电池用平板式PECVD设备”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与此同时,公司及兴业证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0年1月8日止,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注:1、以上募集资金金额均不包含未到期的结构性存款或理财。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开户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二、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三、甲方书面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圣莹、陈旸可以随时于乙方营业时间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与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九、因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纠纷、争议,三方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

  特此公告。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8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