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36 股票简称:国信证券 编号:2020-001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期债券的债券简称为18国信01,债券代码114288,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等如下:
1、本年度计息期间:2019年1月17日至2020年1月16日
2、债权登记日:2020年1月16日
3、债券兑付日:2020年1月17日
4、最后交易日:2020年1月16日
2020年1月16日(含)前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0年1月16日(含)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发行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0年1月17日兑付,为保证本次兑付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及本金,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3、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简称及代码:18国信01,114288
4、发行总额:人民币23亿元整
5、发行价格:人民币100元/张,按面值发行
6、债券期限:2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55%
8、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9、信用等级: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评定,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10、起息日:2018年1月17日
11、最后交易日:2020年1月16日
12、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8年1月17日至2020年1月16日。
13、付息日:付息日期为2019年至2020年每年的1月16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4、登记、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计息期限、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付日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9年1月17日至2020年1月16日
2、债权登记日:2020年1月16日。截至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日终,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除息日:2020年1月17日
4、兑付日及款项到账日:2020年1月17日
5、最后交易日:2020年1月16日
6、摘牌日:2020年1月17日
三、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方案
按照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18国信01”的票面利率为5.55%。本次付息每10张兑付兑息1,055.50元(税前),个人、投资基金持有人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每10张兑付兑息1,044.40元(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10张兑付兑息为人民币1,055.50元。
四、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对象
本次兑付兑息对象为截至2020年1月1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8国信01”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债券的兑付兑息。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申请,本公司将在本次兑付兑息款到账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兑付兑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兑付兑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如本公司自行办理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本公司将在完成网下兑付后,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债券退出登记资料并办理退出登记手续。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期间,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邮编:518022
联系人:刘鹏
咨询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058
特此公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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