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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陈建军借款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0-00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2019年2月13日披露了本公司向陈建军借款纠纷案的情况,并于2019年10月18日、11月8日披露了相关进展情况,详见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临2019-015号)、《关于陈建军借款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19-122号、临2019-129号)。

  一、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20年1月9日收到了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签发的《传票》((2020)浙0305执恢3号)、《执行通知书》((2020)浙0305执恢3号)、《执行裁定书》(2020)浙0305执恢3号)、《限制消费令》(2020)浙0305执恢3号)、《财产申报令》(2020)浙0305执恢3号)。

  1、2020年1月6日签发的《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等规定:

  (一)责令新大洲、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阳牛业”)、李志及陈阳友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应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1)支付申请执行标的3400000元及利息,如计付利息详见调解书主文;

  (2)支付诉讼费22680.5元及执行费36400元。

  (二)逾期不履行的,洞头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2、2020年1月6日签发的《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相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洞头法院决定对新大洲、恒阳牛业、李志、陈阳友发出消费限制令。

  限制期限:本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至被执行人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止。

  3、2020年1月7日签发的《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陈建军

  被执行人:新大洲、恒阳牛业、李志、陈阳友

  洞头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05民初1370号民事调解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陈建军与被执行人新大洲、恒阳牛业、李志、陈阳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新大洲、恒阳牛业、李志、陈阳友在(2020)浙0305执恢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大洲、恒阳牛业、李志、陈阳友银行存款人民币345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上述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对公司的影响

  如果公司未能按照上述《执行裁定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公司资产存在被强制执行的可能,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三、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签发的《传票》((2020)浙0305执恢3号)、《执行通知书》((2020)浙0305执恢3号)、《执行裁定书》(2020)浙0305执恢3号)、《限制消费令》(2020)浙0305执恢3号)、《财产申报令》(2020)浙0305执恢3号)。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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