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61 证券简称:浙江交科 公告编号:2020-00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18年2月,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浙铁大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风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省高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原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安装公司”)向浙江省高院就被告大风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提起民事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2月14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14)。2018年3月,大风公司向浙江省高院递交反诉状,诉请中建安装公司支付相关逾期完工违约金;2019年1月,浙江省高院依法委托浙江浙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
经开庭审理,大风公司近日收到浙江省高院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宁波浙铁大风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1,046,168元及利息(欠付工程款2015年10月17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为34,463,561.91元;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以121,046,16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波浙铁大风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赔偿金30万元。
(三)驳回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宁波浙铁大风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101,462元,由宁波浙铁大风化工有限公司负担828,198元,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73,264元;反诉案件受理191,400元,由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800元,宁波浙铁大风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85,600元。本诉鉴定费2,779,241元,由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浙铁大风化工有限公司各负担1,389,620.50元;反诉鉴定费419,920元,由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920元,宁波浙铁大风化工有限公司负担4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二、简要说明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2019年年初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或申请人的其他未结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2,705.56万元,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其他未结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6,710.96万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影响
公司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大风公司原控股股东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铁集团”)就该EPC总包合同事宜作出如下承诺:如大风公司与中建安装公司对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金额超出暂估入账金额,超出部分由浙铁集团以现金向大风公司补足;如大风公司因竣工决算未办理完毕产生任何纠纷,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由浙铁集团就损失部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吸收合并,浙江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交通集团”)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浙江交通集团承诺承接原浙铁集团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对外所做的一切承诺。
本案判决结果不会增加公司额外负担与义务。
公司将根据本案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浙民初6号》。
特此公告。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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