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18 证券简称:蒙娜丽莎 公告编号:2020-00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月15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0年1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萧华先生主持会议。
5、现场会议地点: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太平工业区公司办公楼二楼雅典学院会议室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0,934,615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04,814,893股的69.3983%。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9,768,46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04,814,893股的69.1102%。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66,1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04,814,893股的0.2881%。
4、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参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45,115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04,814,893股的0.5546%。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0,934,0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44,5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3%;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0,934,6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45,1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0,934,0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44,5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3%;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许国涛律师、石磊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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