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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10年期品种)2020年本息兑付和摘牌提示性公告

  A 股代码:601390       A 股简称:中国中铁         公告编号:临2020-007

  H 股代码:00390        H 股简称:中国中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20年1月23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20年1月31日

  ●停牌日:2020年1月31日

  ●摘牌日:2020年1月31日

  2010年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10年期品种)(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0年1月31日支付2019年1月27日至2020年1月26日期间的利息及本期债券本金。根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债券名称:2010年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10年期品种)。

  债券简称:10中铁G2。

  债券代码:122046。

  发行规模:50亿元。

  债券利率:票面年利率为4.88%,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帐式。

  起息日:2010年1月27日。

  利息登记日:2011年至2020年每年1月27日之前的第1个工作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登记日。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付息日:2011年至2020年每年的1月27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0年3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兑付方案

  按照《2010年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 本期债券的票面年利率为4.88%,每手“10中铁G2 ”(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8.80元(含税),兑付本金为人民币1,000元。

  三、债权登记日、兑付日及摘牌日

  1.债权登记日:2020年1月23日(本次付息日之前的第1个工作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登记日)。

  2.兑付资金发放日:2020年1月31日。

  3.停牌日:2020年1月31日

  4.摘牌日:2020年1月31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付息兑付对象为截止2020年1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10中铁G2 ”持有人。

  五、付息、兑付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以下简称“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依据兑付兑息协议按时足额将本期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兑付兑息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本公司将在本次兑付兑息日前的第2个交易日16:00时前将本次付息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本期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关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1号楼918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9号中国中铁广场A座

  法定代表人:张宗言

  联系人:文少兵

  电话:010-51878265

  传真:010-51878264

  邮政编码:100039

  2.联席主承销商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周宇清

  电话:010-66229138

  传真:010-66578962

  邮政编码:100032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15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陈茵、任佳

  电话:010-58328888

  传真:010-58328964

  邮政编码:100034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王瑞

  联系电话:021-68870114、021-38874800-826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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