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577 证券简称:长沙银行 编号:2020-009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优先股代码:360038
优先股简称:长银优1
每股面值:人民币壹佰元
发行价格:人民币壹佰元
本次挂牌总股数:6,000万股
计息起始日:2019年 12月 25日
挂牌日(转让起始日):2020年1月21日
一、本次优先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获中国证监会核准
2019年10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了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或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根据审核结果,本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获得通过。本行于2019年12月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299号),核准本行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000万股优先股。
(二)本次发行优先股的主要条款
(三)本次优先股发行结果
本次发行优先股的发行对象共14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优先股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如下:
(四)验资情况及优先股登记情况
1.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优先股事项的验资情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12月26日出具的《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验证报告》(天健验[2019]2-30号),截至2019年12月25日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资金交收账户已收到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总额共计人民币6,000,000,000.00元。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12月26日出具的《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19]2-31号),截至2019年12月26日止,发行人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已收到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所募集的资金总额共计人民币5,994,680,000.00元,所有募集资金均以人民币形式汇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募集资金总额6,0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8,920,000.00元(含增值税)并加回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各项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人民币504,905.66元后,共计人民币5,991,584,905.66元,
2.本次发行优先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证券登记手续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已于2020年1月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手续。
二、关于本次发行优先股符合挂牌转让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299号)、《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情况报告书》,本行本次发行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优先股的数量为6,000万股,按票面金额(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票面股息率为5.30%,发行对象为14名,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12月26日出具的《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19]2-31号),截至2019年12月26日止,本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已收到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所募集的资金总额共计人民币5,994,680,000.00元。本行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
本行认为,本次挂牌转让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优先股挂牌转让的条件。
三、本次优先股的挂牌转让安排
(一)本次优先股挂牌转让的有关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上证函〔2020〕【113】号),本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将于2020年1月2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挂牌转让。有关情况如下:
1.证券简称:长银优1
2.证券代码:360038
3.本次挂牌股票数量(万股):6,000
4.挂牌交易所和系统平台: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
5.证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优先股转让的提示事项
本次优先股转让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本次优先股的转让。投资者在参与优先股投资前,应详细参阅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相关的业务规则。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挂牌转让后,其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上海证券交易所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对优先股转让申报进行确认,对导致优先股投资者超过200人的转让申报将不予确认。
四、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本行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认为,本行本次申请转让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相关规定。
五、法律意见
本行聘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湖南启元就本行本次在境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000万股优先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转让事宜出具法律意见,认为本行本次申请转让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优先股申请转让的条件。
特此公告。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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