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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03         证券简称:以岭药业         公告编号:2020-00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月16日下午14:55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月16日9:15至1月16日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238号以岭健康城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吴以岭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660,197,7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8466%。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656,687,49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5550%。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3,510,2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916%。

  4、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出席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7人,代表股份3,839,3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190%。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吴以岭、吴相君、吴瑞、李晨光、徐卫东和张秋莲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按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审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同意吴以岭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股数为660,099,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1%,当选有效。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41,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495%。

  (2)同意吴相君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股数为660,099,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1%,当选有效。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41,0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394%。

  (3)同意吴瑞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股数为660,099,4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1%,当选有效。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41,0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394%。

  (4)同意李晨光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股数为660,099,4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1%,当选有效。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41,0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394%。

  (5)同意徐卫东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股数为660,099,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1%,当选有效。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41,0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394%。

  (6)同意张秋莲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股数为660,099,4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1%,当选有效。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41,0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393%。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刘骁悍、王震和高沛勇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按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审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同意刘骁悍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股数为660,187,5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当选有效。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29,1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45%。

  (2)同意王震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股数为660,187,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当选有效。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29,1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44%。

  (3)同意高沛勇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股数为660,187,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当选有效。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29,1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44%。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同意高学东担任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股数为660,147,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4%,当选有效。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89,4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999%。

  (2)同意刘根武担任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股数为660,049,9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6%,当选有效。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91,5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1500%。

  监事会中不存在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标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6,651,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28%;反对3,542,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66%;弃权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2,6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216%;反对3,542,6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2717%;弃权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68%。

  5、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0,187,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4%;反对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28,9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91%;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41%;弃权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68%。

  议案5经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0,187,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4%;反对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28,9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91%;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41%;弃权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68%。

  议案6经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见证意见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以岭药业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以岭药业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以岭药业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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