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981 股票简称: ST银亿 公告编号:2020-00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3),即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投信托”)与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涉案信托贷款本金为4.99亿元(以下称“案件一”);另,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82),即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证券”)与公司的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件,涉案公司债券本金为2,000万元(以下称“案件二”)。
2020年1月15日,公司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出具的两份《民事判决书》,宁波中院已分别根据中建投信托、新时代证券的申请对上述两起案件进行了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一进展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原告: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津
住所:杭州市教工路18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1号楼(A座)18-19层C、D区
2、被告一: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续强
注册地:兰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张苏滩573号八楼
被告二:熊续强
身份证号:P670623(5)
住所: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707弄20号
被告三:宁波市镇海银亿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宇
住所:镇海骆驼街道综合市场内4号南楼
(二)民事判决书【(2019)浙02民初406号】的判决情况
一、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建投信托信托贷款本金人民币4.99亿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建投信托信托贷款期内利息人民币6,879,9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在支付原告中建投信托以上述第二项贷款期内利息的同时,并支付原告中建投信托以实际支付的该期内利息为基数按1.5%计算的增值税;
四、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建投信托以逾期贷款本金人民币2.599亿元、人民币1.2亿元、人民币1.191亿元为基数,分别自2019年2月16日、2019年2月17日、2019年2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11.7%计算的逾期罚息,并支付原告以尚欠期内利息人民币6,611,750元、人民币59,775元、人民币208,425元为基数,分别自2019年2月16日、2019年2月17日、2019年2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11.7%计算的复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在支付原告中建投信托以上述第四项逾期罚息、复利同时,并支付原告以实际支付的该逾期罚息、复利为基数按1.5%计算的增值税;
六、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建投信托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8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七、被告熊续强对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四、六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熊续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八、如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四、六项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建投信托有权以被告宁波市镇海银亿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东邑北路580号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镇骆字第2011014511号、2011014512号、201101456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甬国用(2012)第060010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浙(2017)宁波市(镇海)不动产证明第0001341号,前述房地产账面原值合计为20,900.24万元、账面净值合计为13,297.78万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上述第一、二、四、六项债务。原告中建投信托在实现抵押权后,被告宁波市镇海银亿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九、驳回原告中建投信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37,29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2,742,297元,由原告中建投信托负担人民币150,175元,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熊续强、宁波市镇海银亿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2,592,1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建投信托、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银亿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熊续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二进展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原告: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2、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续强
注册地:兰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张苏滩573号八楼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132号银亿外滩大厦6楼
(二)民事判决书【(2019)浙02民初808号】的判决情况
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时代证券“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本金20,000,000元,并赔偿原告新时代证券以本金20,000,000元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7.28%计算的利息损失,并支付原告以债券本金20,000,000元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日万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47,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2,400元,由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作为原告的未决小额诉讼案件共计15笔, 涉及金额39,833,004.8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资产的比例为0.27%),本公司作为被告的未决小额诉讼案件共计17 笔,涉及金额13,968,228.66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0.10%)。前述案件主要系房地产业务相关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常规纠纷。
此外,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外,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一所涉公司信托贷款业务已按照融资合同约定计提了应付利息、罚息,本次判决应付利息费用与账面已计提数差异不大,故该起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主要包括以利息为基数按1.5%计算的增值税、律师费及诉讼费,合计影响利润约-430万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需到实际清偿日才能确定,会对公司后期利润产生影响。同时,若中建投信托对被告宁波市镇海银亿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上述抵押资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处置,因处置价值尚不能确定,故对公司后期利润的影响也存在不确定性。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二所涉公司债券公司已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计提应付利息,本次判决应付利息等费用与账面已计提数差异不大,故该起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无重大影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需到实际清偿日才能确定,会对公司后期利润产生影响。
3、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9)浙02民初406号】;
2、《民事判决书》【(2019)浙02民初808号】。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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