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71 证券简称:*ST高升 公告编号:2020-10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升控股”或“公司”)分别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1月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9号)、《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结果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33号),披露了公司所涉及两起案件的进展情况。公司于今日分别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泰创展案
1、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1月,浙江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创展”)与公司股东蓝鼎实业(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鼎实业”)签署了编号为(2018)业务字第001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2,250.00万元(以下简称“该笔借款”),贷款期限自放款之日起15天,月利率为1.5%,到期一次还本付息,逾期利息以未付本息为基数,每日万分之七支付违约金。因公司时任董事长违规使用公章,致使公司在未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与中泰创展签订了《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50号)。
中泰创展因上述担保合同纠纷向北京四中院对公司提起诉讼,本案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根据北京四中院2019年11月27日出具的(2019)京04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对于中泰创展请求高升控股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北京四中院不予支持。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
2、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收到北京四中院出具的《生效证明》显示,原告中泰创展与被告蓝鼎实业、高升控股等各方的该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四中院于2019年11月27日依法作出的(2019)京04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已分别于2019年12月5日、6日送达公司及中泰创展等相关当事人,该判决书已于2020年1月6日生效。
3、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根据北京四中院出具的《生效证明》,北京四中院出具的(2019)京04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项案件已结案。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未产生重大影响。
二、君丰基金案
1、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就收购北京华麒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麒通信”)99.997%股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发行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方式支付股权转让价款。2018年6月12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核准了华麒通信的股东变更,华麒通信原股东持有的华麒通信99.997%股权已过户至公司名下。因公司募集资金未能实施,致使现金部分延迟支付。华麒通信原股东深圳市君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丰华益新兴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君丰基金”)于2018年12月向深圳中院申请了对公司子公司北京高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北京高数”)账户冻结,冻结资金7999万元,冻结期限自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12月24日,案号为(2018)粤03财保203号。
2019年4月22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出具的(2019)粤03民初831号《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君丰基金就公司应付股权转让款及其相应利息等,诉公司以及北京高数为共同被告,诉北京高数对公司前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及全部诉讼费用。公司及北京高数针对本案管辖权提起应诉,深圳中院出具(2019)粤03民初831号民事裁定如下:一、驳回高升控股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二、驳回北京高数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公司及北京高数不服深圳中院上述裁定结果,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编号为(2019)粤民辖终3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维持深圳中院(2019)粤03民初831号原审裁定第一项即“驳回高升控股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二、撤销深圳中院(2019)粤03民初831号原审裁定第二项即“驳回北京高升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驳回深圳市君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北京高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该裁定为终审裁定,原告君丰基金对公司子公司北京高数的起诉被驳回。截至2019年12月25日,北京高数被君丰基金冻结的账户到期解冻,该账户资金用于支付君丰基金等华麒通信原股东股权转让款。
2、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收到深圳中院出具的编号为(2019)粤03民初8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君丰基金于2020年1月9日向深圳中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销对公司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起诉。深圳中院裁定准许原告君丰基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5874.20元,由原告君丰基金承担。
3、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根据深圳中院出具的(2019)粤03民初8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因君丰基金已撤诉,该案件一审程序现已终结。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未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O年一月十七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