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中绒 公告编号:2020-0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1月15日收到公司总经理李向春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李向春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起生效。李向春先生辞去总经理后继续留任上市公司,担任公司董事长。
经公司董事长建议及提名委员会提名、审核,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郝广利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财务总监及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董事会决定聘任郝广利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同公司七届董事会。郝广利先生已辞去兼任的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及常务副总经理职务。
因公司重整计划已实施完毕,为适应公司今后业务拓展及管理需求,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推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审核,公司董事会聘任申晨先生和刘京津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张志敏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同公司七届董事会。郝广利、张志敏、申晨及刘京津先生简历附后。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公司总经理辞职及聘任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副总经理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新任高管个人简历
郝广利先生简历
郝广利,男,1972年6月出生,汉族,大学学历,中共党员。1996年毕业于山西财经学院企业管理专业。1996年7月至2006年11月在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榆次分公司工作。2006年12月至2009年6月担任晋中经纬化纤机械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9年7月至2010年12月任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榆次分公司财务部副部长。2010年12月至2011年12月任无锡宏大纺织机械专件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2011年12月起至2016年3月任青岛宏大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2016年4月至2018年1月担任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1月起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职务,2018年1月至2020年1月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职务。
郝广利先生与公司或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持有中银绒业的股票,没有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申晨先生简历
申晨,男,1987年11月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学历,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航空兵学院。2013年7月至今,任北京正阳富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担任执行董事职务。2018年5月至今,任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任公司董事长、战略委员会召集人。
申晨先生没有持有中银绒业的股票,没有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申晨先生所任职公司北京正阳富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宁夏文投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宁夏文投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上海朗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占比20%,上海朗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现控股股东恒天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持股占比6.67%。
刘京津先生简历
刘京津,男,1983年5月出生,汉族,天津财经大学金融学学士、英国约克大学金融学硕士。2008年10月至2011年5月,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投资分析员;2011年5月至2016年3月,历任江西鄱阳湖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副总裁、高级副总裁;2016年3月至2020年1月,历任恒天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合规风控副总监、合规风控总监。
刘京津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张志敏先生简历
张志敏,男,1982年11月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中共党员。2006年年毕业于西北第二民族学院财务管理专业。2006年7月至2009年8月在北京五联方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宁夏分所担任审计助理。2009年9月至2012年12月在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银川分所担任审计员、项目经理。2013年1月至2020年1月担任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部长、财务副总监。
张志敏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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