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69 证券简称:金溢科技 公告编号:2020-004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2020年1月14日以电话、电子邮件和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了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于2020年1月1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周海荣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关于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事项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投向,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建设内容未发生变化,募投项目实施的环境及背景均无重大变化,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5)。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将于2020年2月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根据对被提名人个人履历、任职资格等情况的审查,经审慎考察,监事会同意选举周海荣先生、倪传宝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
2.1选举周海荣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2选举倪传宝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及相关说明请见本公告附件。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是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做出的决定,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规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依据充分,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减值准备计提公允、合理,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同意本次计提减值准备事项。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关于2019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7)。
三、备查文件
1、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年1月17日
附: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及相关说明
附: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一)周海荣先生简历
周海荣,男,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于武汉大学,国际私法专业。曾任深圳市深华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副部长、法律部部长、深圳华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主任;现任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会主席。
截至本公告日,周海荣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发现存在下述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倪传宝先生简历
倪传宝,男,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学专业。曾任江苏省司法厅科员、深圳市鹏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律部部长、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任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截至本公告日,倪传宝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发现存在下述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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