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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合肥市 国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署《和解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20-01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乙方”)因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乙方”)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基于公司控股股东因违规对外借款引发的公司及相关方与合肥市国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正小贷公司”、“甲方”)的诉讼案件已于2019年9月2日作出(2019)皖0103民初8339号(以下简称“8339号案”)《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之后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和解,并签署了《和解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和解事项的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2017年7月21日,公司控股股东隐瞒公司董事会,擅自以公司名义与原告国正小贷公司签署《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国正小贷公司向冠福股份提供最高额借款25,000,000.00元;同日,公司控股股东隐瞒公司董事会,擅自以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同林培英、林文昌、林文洪、林文智、陈忠娇、宋秀榕(以下合称“丙方”)与国正小贷公司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上海五天、林培英、林文昌、林文洪、林文智、陈忠娇、宋秀榕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合同签署后,国正小贷公司根据《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向控股股东合作的企业朋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朋宸实业”)以转账方式发放15,000,000.00元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冠福股份未履行还款义务,且其他担保人林培英、林文昌、林文洪、林文智、陈忠娇、宋秀榕亦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原告国正小贷公司向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庐阳区法院”)提起诉讼,庐阳区法院对该案件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庐阳区法院于2019年9月2日对本次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7月24日、9月1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收到(2019)皖0103民初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81)、《关于收到(2019)皖0103民初8339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30)。

  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乙方、丙方确认:就8339号案,截至2019年12月31日,乙方、丙方尚欠甲方本息合计为人民币19,424,000.00元。

  2、甲方同意,乙方就8339号案,按照《和解协议》约定方式和期限向甲方偿还10,683,200.00元款项,甲方不再依据8339号案一审或二审生效民事判决书等申请对乙方强制执行。

  若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在约定的期限偿还了上述款项,甲方应向法院申请解除因该案而对乙方采取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等法律强制措施并自行承担除上诉费之外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一审的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申请解除对乙方法定代表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如有),也不再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还款及保证责任),即乙方按照本协议按时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后,甲方和乙方之间无任何债权债务纠纷。

  3、8339号案所涉全部融资款项均系朋宸实业及丙方实际使用,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或者依据生效判决履行了付款义务,乙方均有权以实际付款额为基础随时向朋宸实业、丙方追偿本息,朋宸实业及所有丙方均同意共同偿还乙方实际付款额的本息款项。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签署和解协议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签署和解协议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达成的,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对控股股的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本次签署和解协议,公司将在当期冲回多计提的预计负债/坏帐准备,预计增加公司978.49万元的利润,具体数据以审计机构确认的为准。

  公司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引发的纠纷及诉讼,公司与相关债权人达成和解后冲回前期多计提的预计负债/坏帐准备,对当期利润产生的影响只是针对预计负债/坏帐准备进行的帐务调整,非系经营性利润,不可持续,且不会增加公司的现金流。

  五、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为妥善解决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公司与经核实属于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范畴的债权人进行友好协商,并与部份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达成和解,由公司按《和解协议》约定代同孚实业支付已逾期的债券产品。

  3、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已实际对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董事会已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启动了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目前公司已对控股股东持有的部份公司股份进行冻结。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公司将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4、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3民初8339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

  2、《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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