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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银行票据 支付募集资金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51         证券简称:麦格米特       公告编号:2020-01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格米特”或“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集资金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包括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和票据背书等方式)、信用证等票据(以下简称“银行票据”)支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一般账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7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149号)同意,公司已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450万股,并于2017年3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2.17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4,156.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026.9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中汇会验[2017]0382号”《验资报告》。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拟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存放情况

  为规范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株洲麦格米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会同华林证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色家园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财富港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田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树湾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湖南蓝色河谷科技有限公司会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与华林证券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使用银行票据支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设备、材料采购周期及基础设施建设进度,由相关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征求财务部的意见,确认可以采取银行票据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2、具体办理支付时,由相关部门填制内部用款申请单,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款方式,按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用款申请单办理银行票据支付,并建立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的台账;

  3、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批准后,公司于次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季度以银行票据支付的募投项目建设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

  4、非背书转让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不再动用募集资金账户的任何资金;

  5、财务部按季度编制本季度银行票据支付及置换情况汇总表,抄送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保荐机构可通过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公司和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控制合同履行风险,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本次使用银行票据支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相关审批程序

  1、董事会意见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同意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包括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和票据背书等方式)、信用证等票据支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一般账户。

  2、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包括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和票据背书等方式)、信用证等票据支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更好地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支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一般账户。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包括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和票据背书等方式)、信用证等票据支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影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华林证券认为:

  (1)麦格米特使用银行票据支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麦格米特使用银行票据支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麦格米特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经针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已履行了必要决策程序。

  (3)麦格米特制定了相应的具体操作流程来保证交易真实、有效,确保银行票据用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保荐机构将对此事项实际操作流程进行监督,并督促公司加强管理。

  综上,华林证券对麦格米特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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