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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0-00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会议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表决同意后方可通过。

  4、为更好的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5、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上海莱士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1月20日(星期一)下午13: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1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473号,南桥绿地铂骊酒店会议室;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股权登记日:2020年1月15日(星期三);

  8、会议出席对象:

  (1)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1月15日(星期三),截至2020年1月15日(星期三)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也可授 权他人(受托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代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不能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也可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9、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徐俊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共3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069,917,1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11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3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037,0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67,910,0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712%,其中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0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07,0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其中中小投资者3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07,0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

  四、会议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069,564,46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5%;

  352,66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84,4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6880%;反对352,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1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见证律师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李大鹏、唐诗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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