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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塑科技”、“上市公司”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雄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申请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165号)核准,雄塑科技于2017年1月11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600万股,并于2017年1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22,800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30,400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2,80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7,600万股。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为三十六个月。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数量为5名自然人股东和1名法人股东。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208,480,000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44,653,200股,将于2020年1月23日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2017年1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以来,公司的股本数量未发生变化。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304,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212,534,2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91%。

  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有关股份锁定或减持的承诺如下:

  1、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淦雄及其一致行动人黄锦禧、黄铭雄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关联股东简永藩、张家壶、佛山市雄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进投资”)分别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黄淦雄、黄锦禧、黄铭雄及其关联股东简永藩、张家壶、雄进投资分别承诺,在本人任职或相关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黄淦雄、黄锦禧、黄铭雄及其关联股东简永藩、张家壶、雄进投资分别承诺,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7月24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

  2、股份减持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黄淦雄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累计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进行,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违反相关承诺,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黄锦禧、黄铭雄及其关联股东雄进投资分别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累计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进行,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违反相关承诺,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黄淦雄的关联股东简永藩、黄锦禧的关联股东张家壶分别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累计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进行。若违反相关承诺,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将以书面方式提前15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截至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也未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0年1月23日(星期四)。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08,4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68.58%,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44,653,200股,占公司总股本14.69%。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5名自然人股东和1名法人股东。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单位:股

  备注:

  注1:股东黄锦禧先生同时担任公司副董事长,根据相关规定及其承诺,在本人任职或相关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累计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因此黄锦禧先生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5,200,000股。

  注2:股东黄淦雄先生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长,根据相关规定及其承诺,在本人任职或相关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累计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因此黄淦雄先生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4,705,600股。

  注3:股东黄铭雄先生同时担任公司董事,根据相关规定及其承诺,在本人任职或相关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累计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因此黄铭雄先生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2,578,800股。

  注4:法人股东佛山市雄进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董事黄铭雄先生的关联法人(公司董事黄铭雄先生持有佛山市雄进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根据其在《上市公告书》中所作承诺,在本人任职或相关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累计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因此其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2,048,800股。

  注5:股东简永藩先生作为公司董事长黄淦雄先生的关联人,根据其在《上市公告书》中所作承诺,在本人任职或相关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累计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因此简永藩先生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65,000股。

  注6:股东张家壶先生作为公司副董事长黄锦禧先生的关联人,根据其在《上市公告书》中所作承诺,在本人任职或相关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累计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因此张家壶先生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55,000股。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代表人签名:

  夏晓辉                朱煜起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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