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0-006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向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集团”)的全体股东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丰控股”)、烟台裕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泰投资”)发行股份吸收合并泰和集团,及拟向烟台国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裕泰投资、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姚振芳等12名自然人发行股份购买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65.02%股份,并向包括国丰控股在内的合计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交易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和计算,现将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说明如下:
一、本次重组对泰和新材即期回报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备考审阅报告》(XYZH/2020BJGX0002),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2018年度基本每股收益将由本次交易前的0.2560元/股下降至0.2399元/股,上市公司2019年1-10月基本每股收益将由本次交易前的0.2819元/股下降至0.2794元/股。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即期每股收益预计将有所下降,面临即期每股收益被摊薄的风险。
二、关于本次交易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规模将扩大,净资产规模将提高。从长远角度来看,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提升决策效率、优化治理结构、延伸产业布局、减少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中长期持续经营能力产生积极的影响,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但短期内上市公司存在即期回报指标被摊薄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交易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本次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一)本次交易的必要性
1、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目标,推进国有资本优化重组
2015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出台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文件,鼓励国有企业积极实施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其中,《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加大集团层面公司制改革力度,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创造条件实现集团公司整体上市”;《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中则明确要求“建立国有资本市场布局和结构调整机制,推进国有资本优化重组,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营效率”。
2017年,山东省国资委发布的《2017年工作要点》,明确提出了山东地区将加快资产证券化步伐,充分利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推进企业首发上市,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平台作用,对行业优质资产实施重组整合,加快推进主业资产整体上市和集团整体上市,提升资产证券化水平。
此次交易后,国有股东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有利于实现国有资本的证券化,提高国有资本的流动性和增值空间,顺应了国家鼓励国有企业整体上市精神,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2、化纤行业竞争日趋激烈,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势在必行
上市公司所处的化纤行业是一个充分竞争的商业领域,公司经过长期发展,在氨纶、间位芳纶、对位芳纶等高技术纤维领域积累了人才、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丰富经验,逐步确立了行业竞争优势。行业内,公司的国际竞争对手主要为杜邦、帝人、晓星等跨国集团,国内同行主要为华峰、恒申等民营企业。目前,上市公司在管理体制、组织架构和决策效率上与大型跨国集团还存在一定差距,在运营效率和市场反应速度上与民营企业比也缺乏显著优势,随着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综合竞争实力的提高迫在眉睫。
通过此次交易,公司治理结构将更为扁平化,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管理和运营效率,且芳纶纸业务将纳入上市公司体系内,有助于壮大上市主体,打造更具国际竞争力的芳纶产业集群,进一步降低经营风险、提高公司的竞争优势,有效推动公司中长期发展目标的实现,更好地参与全球化竞争,加速成为国际顶尖化纤企业。
(二)本次交易的合理性
1、减少持股层级,提升决策效率
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大力推动全面深化国企改革,旨在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效率,促进国有资本做强做大。本次交易通过吸收合并的方式,实现了推动企业加快管理创新、压缩国有企业内部管理层级的目的,是积极响应全面深化国企改革的重要举措。本次交易有利于使公司治理结构更为扁平化,从而进一步提升企业决策效率、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更好的参与全球化竞争。
2、壮大主体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上市公司经过长期发展,在氨纶、间位芳纶、对位芳纶等高技术纤维领域积累了人才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丰富经验,逐步确立了行业竞争优势。但是,芳纶纸业务游离于主体企业之外,在与国际巨头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本次整体上市,有助于壮大主体企业,打造更具国际竞争力的芳纶产业集群,进一步降低经营风险、提高公司的竞争优势,有效推动公司中长期发展目标的实现。
3、有效减少关联交易,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
上市公司与泰和集团其他控股公司和民士达存在日常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后,泰和集团注销,上市公司作为存续公司承继及承接泰和集团的全部资产,同时民士达将并入上市公司,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增强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泰和新材防范及应对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拟采取的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对股东的回报能力,泰和新材拟采取以下具体措施,以降低本次交易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
1、加快标的重组整合,提升公司经营效率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聚焦氨纶、芳纶等高性能纤维及芳纶纸等下游产品主业,上市公司协同能力、竞争能力、抗风险能力得以提升。上市公司将在本次重组后加快对标的公司的整合,实现资源整合协同效应,促进业务板块的协同发展,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目前上市公司已制定了较为完善、健全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体系,保证了上市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上市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严格控制公司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加强成本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强化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提升公司经营效率。
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经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公司治理的要求,不断优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和执行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公司运作。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独立运行机制,努力形成一套设置合理、运行有效、权责分明、运作良好的公司治理与经营框架。
3、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和健全上市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将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持续修改和完善《公司章程》并相应制定股东回报规划。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将充分听取投资者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切实维护股东依法享有投资收益的权利,体现合并后上市公司积极回报股东的长期发展理念。
五、上市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国丰控股、裕泰投资出具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函
国丰控股、裕泰投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关于确保本次重组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
(一)国丰控股、裕泰投资
本次重组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国丰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裕泰投资作出如下承诺:
“在任何情形下,本公司均不会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上市公司的利益,本公司将切实履行控股股东的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若本公司违反或不履行上述承诺,则本公司:
1、将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上市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确认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上市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
3、若因非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且又无法提供正当合理的说明的,则本公司因此而获得的收益均归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有权要求本公司于取得收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违反承诺所得收益汇至上市公司指定账户。”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本次交易作出了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承诺拟公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若本人违反或不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
1、将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上市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确认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上市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
3、若因非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且又无法提供正当合理之说明的,则本人因此而获得的收益均归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有权要求本人于取得收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违反承诺所得收益汇至上市公司指定账户。”
特此公告。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月21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