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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吸收合并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审议了拟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吸收合并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优化财务状况,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可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提高盈利能力。本次交易方案是必要、合理的,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交易中,吸收合并的被吸收合并方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集团”)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交易对方为烟台国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丰控股”)、烟台裕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泰投资”),国丰控股、裕泰投资预计将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分别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份,为上市公司关联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国盛控股为国丰控股的全资子公司,裕泰投资为本次交易完成后控股股东国丰控股的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关联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王志新同时担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为上市公司关联方;国丰控股拟参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认购。因此,根据《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系在充分考虑了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国有资产监管要求等因素的基础上参考市场惯例确定,交易标的的交易价格以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依据。

  四、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定价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交易将向除泰和集团、国丰控股及其关联方以外的泰和新材的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国丰控股为现金选择权提供方,该等措施的设置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范忠廷

  包敦安

  邹志勇

  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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