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宁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罗山东等31人操纵证券市场案再次验证了这个道理。
作为全国首例适用新司法解释持仓量、交易量条款认定的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同时也是证监会与公安机关合力查办的一起操纵市场重大典型案件,罗山东案从研判到判决历时近两年,虽然违法犯罪人采取种种措施规避侦查,但最终还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湖南东能集团实际控制人罗山东与场外配资中介人员龚世威等人共谋,筹集资金操纵迪贝电气等8只股票价格,非法获利达4亿余元。2019年12月31日,金华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主犯罗山东犯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万元。
“再狡猾的狐狸,也逃不过猎人的眼睛。”本案虽然隐蔽性强,案件侦办难度大,但在证监会稽查部门和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的强强联手下,进一步压缩了侦查时间,形成了从严从重打击证券犯罪的新判例。
而且,检察机关对操纵证券市场犯罪、内幕交易犯罪、非法经营犯罪的主犯引用五年量刑条款提起公诉,一审判决全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其中7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大大提高了刑法的威慑力,给予证券市场明确的警示信号,对证券市场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
当前,证券犯罪的规模化、公司化趋势明显,不仅严重破坏证券市场交易规则,而且严重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因此,对此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予以严惩。
近年来,监管部门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升级。
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两部司法解释进一步强化了对两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是提高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成本、强化法律责任的重要举措,对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20年3月1日即将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将大幅提高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例如,对于欺诈发行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募集资金百分之五的罚款,提高至募集资金的一倍;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六十万元罚款,提高至一千万元;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规定最高可处以一千万元罚款等。证券违法成本的大幅提升,将更好地震慑证券违法犯罪行为。
新《证券法》的落地实施,不仅可为资本市场全面改革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处罚力度的大幅提高也有利于防控资本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净化资本市场生态、提升资本市场整体发展水平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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