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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于江:

提高证券市场违法成本 应进一步加大刑事处罚力度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于江(左)接受《证券日报》记者专访

  

  

  本报见习记者 吴晓璐 

  证券法修订通过后,市场人士认为,刑法也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刚刚审理完罗山东操纵市场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于江接受《证券日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加大对证券市场违法犯罪的处罚力度,刑法修订也十分必要。

  于江表示,罗山东操纵市场案共涉及七项罪名,但在对应罪名的量刑上,曾遇到很大困惑。

  本案中,4名被告人并不具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质,且未获得中国证监会许可,在此情况下,4人向他人推荐股票并从中获利,属于非法从事证券业务。同时,4人应龚世威等人的请求,帮助其推荐股票,从而帮助其出货,属为操纵证券市场提供帮助,4人的行为既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的共犯,也构成非法经营罪,而且都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

  “按照刑法规定,非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刑幅度为5年至15年有期徒刑;操纵市场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刑幅度是5年至10年,按‘择一重罪处罚’的刑法适用原则,应以非法经营论处。”于江对《证券日报》记者称,“本案中,推荐股票的人只是帮助主犯操纵市场,但从刑法上来看,为操纵提供帮助的人所面临的法定刑却要高于操纵者,所以在量刑的平衡上比较难。”

  于江表示,目前刑法对涉及证券市场的几个罪名所规定的法定刑存在几个问题。一是刑罚偏轻,与相应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相符,对证券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不能很好地起到震慑作用,不能很好地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二是不同罪名所对应的法定刑之间也存在不平衡的情况,重罪的刑轻、轻罪的反而刑重。例如,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法定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法定最高刑是三年。这两种犯罪都是证券市场源头性犯罪,是在一级市场犯罪,是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公司高管实施的犯罪行为,其客观危害性及恶劣程度都远大于二级市场上的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但法定刑却远低于内幕交易罪、操纵证券市场罪,后两者的法定最高刑均为十年。公司欺诈发行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不仅侵害投资者的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也对国家公信力也产生影响,信披违规不能只看其表象,更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深究下去,往往都隐藏着巨大的利益输送。三是对个罪规定的刑罚不够科学、细化,如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都只规定了一个量刑幅度。

  近年来,证监会也不断表示,要推动刑法修改。2019年出台的“深改12条”中,在“第八条进一步加大法治供给”中提出,加快推动刑法、证券法修改,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近日,证监会召开2020年系统工作会议时再次提出,要推动刑法修改、期货法立法。

  另外,《九民纪要》已经明确,配资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配资业务,以后再非法从事配资业务的单位、个人,就涉嫌非法经营,除了面临最高可达15年的有期徒刑外,配资所用资金也可能会被没收。

  新时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需要的是高质量的发展,对资本市场主体而言,高质量发展首先是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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