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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47                 证券简称:恒铭达                 公告编号:2020-00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将于2020年2月9日届满,依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第二届董事会换届选举(以下简称“本次换届选举”),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提名情况

  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提名荆世平先生,荆天平先生,荆京平女士,齐军先生,夏琛女士,朱小华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第二届董事会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

  上述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对本次换届选举的提名、表决程序及候选人资质进行了审查,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换届选举将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公司将遵守相关规定,即新一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为保证公司正常运作,第一届董事会全体董事将在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继续担任董事职务,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董事职责。

  二、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经过对候选人履历及任职资格的严格认证,认为该等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二)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此事项,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披露的《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2020-002)。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披露的《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08)。

  三、备查文件

  (一)《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二)《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三)《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提名书》

  (五)《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特此公告。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1月21日

  附件: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荆世平先生:196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专科学历。曾任职于香港大生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恒铭达包装印刷厂;1999年10月至2017年7月任昆山恒铭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2年7月至2015年7月任深圳包材董事长、总经理;2006年11月至2016年3月任惠州包材董事、总经理;自2011年7月至2017年2月,负责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战略决策、技术研发及市场开拓等重大经营决策事务;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选举荆世平担任公司董事长。

  荆世平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46,400,000股;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荆天平先生为荆世平先生之弟;持股超过5%、现任公司副总经理的夏琛女士为荆世平先生之弟妻;现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荆京平女士为荆世平先生之姊;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荆江先生为荆世平先生之弟。

  荆世平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发生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荆天平先生: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曾任职于香港大生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恒铭达包装印刷厂;2003年4月至2017年7月任昆山恒铭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7月至2017年8月任昆山恒铭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1年7月至2017年2月任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7年2月今任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荆天平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持股超过5%、现任公司董事长的荆世平先生为荆天平先生之兄;持股超过5%、现任公司副总经理的夏琛女士为荆天平先生之妻;现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的荆京平女士为荆天平先生之姊,现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荆江先生为荆天平先生之弟。

  荆天平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发生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荆京平女士:196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历。曾任职于香港大生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恒铭达包装印刷厂;2006年11月至2016年3月任恒铭达包装材料(惠州)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年3月至2017 年8月任恒铭达包装材料(惠州)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4年7月至今任惠州恒铭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7年2月至今任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荆京平女士持有公司股票5,594,406股;持股超过5%、现任公司董事长的荆世平先生为荆京平女士之弟;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的荆天平先生为荆京平女士之弟;持股超过5%、现任公司副总经理的夏琛女士为荆京平女士之弟妻;现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荆江先生为荆京平女士之弟。

  荆京平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发生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齐军先生:198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专科学历。曾任职于富士康(昆山)电脑接插件有限公司、昆山博美柯供应链有限公司;2012年2月至2017年2月任职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2 年12月至2017年7月任昆山市中科研发中心有限公司监事;2017年2月至今任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齐军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齐军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发生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夏琛女士:1977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专科学历。曾任职于上海正峰工业有限公司、昆山恒铭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2011年7月至2017年2月任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17年2月至今任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夏琛女士持有公司股票6,153,846股;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的荆天平先生为夏琛女士之丈夫;持股超过5%、现任公司董事长的荆世平先生为夏琛女士丈夫之兄;现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的荆京平女士为夏琛女士丈夫之姊,现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荆江先生为夏琛女士丈夫之弟。

  夏琛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发生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朱小华女士:197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职于富士康(昆山)电脑接插件有限公司;2014年8月至2017年2月在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管部任职;2017年2月至今任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5月至今任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负责人。

  朱小华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朱小华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发生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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