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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仲裁公告

  证券代码:600546           证券简称:山煤国际           公告编号:临2020-005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本次公告的仲裁标的为3631.92万美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无法判断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通知书》和《仲裁申请书》,中钢国际澳门离岸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澳”)对进出口公司提起仲裁申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各方当事人名称:

  申请人名称:中钢国际澳门离岸商业服务有限公司(SINOSTEEL INTERNATIONAL MACAO COMMERCIAL OFFSHORE LTD),地址:澳门宋玉生广场336-342号诚丰商业中心15楼D-M室(Alameda Dr. Carlos D’Assumpcao, No. 336-342, 15 Andar D-M, Edificio Centro Comercial Cheng Feng, Macao);

  被申请人名称: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9号王府大厦A座25层。

  二、仲裁案件的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仲裁案件的事实及理由:

  2014年2月20日、2月27日、3月5日、3月21日广南(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南公司”)与中钢澳签订了四份合同,同日进出口公司与中钢澳签订了四份铝锭采购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中钢澳向广南公司采购铝锭,中钢澳再将铝锭销售给进出口公司。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通过开立信用证的方式向中钢澳支付货款3631.92万美元,中钢澳在收到进出口公司的货款后,将货款全额支付给广南公司。中钢澳向进出口公司交付了仓单,进出口公司凭中钢澳交付的仓单原件向青岛大港仓库提货时,被告知仓单内容不实,无法提货。201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解除中钢澳与进出口公司签订的四份合同,要求中钢澳向进出口公司返还货款3631.92万美元。

  申请人认为,进出口公司知晓仓单为虚假且已经报案的事实,导致仲裁庭误判进出口公司与中钢澳之间的法律关系。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申请人的请求:

  1、确认中钢澳无义务向进出口公司支付共计3631.92万美元的款项;

  2、本案全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等全部由进出口公司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仲裁涉及案件内容与2014年8月进出口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中钢澳提起的仲裁案件为同一法律事实。进出口公司对中钢澳的仲裁已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详见山煤国际于2015年5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山煤国际涉及仲裁进展公告》,临2015-018号),要求中钢澳向进出口公司返还货款3631.92万美元。中钢澳对仲裁裁决不服,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中钢澳的诉讼请求(详见山煤国际于2015年9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山煤国际涉及仲裁进展公告》,临2015-039号)。目前仲裁裁决已生效,正在执行中,进出口公司已在澳门对中钢澳的房产进行了查封。2017年8月中钢澳以同一法律事实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中钢澳的起诉(详见山煤国际于2018年1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山煤国际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临2018-085号)。现中钢澳又以同一法律事实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此,公司将积极应对,全力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目前,上述案件的审理程序尚未开始,仲裁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及时公告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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