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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66          证券简称:*ST索菱          公告编号:2020-01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索菱实业”)于近期收到民事调解书等涉诉材料。现将相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进展

  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收到律师转来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粤03民初4130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中行深圳福田支行、深圳索菱公司确认:截止2019年12月20日,深圳索菱公司尚欠中行深圳福田支行借款本金合计50,310,000元,利息922,661.18元,罚息3,811,360.69元,复利131,148.49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12月2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及人民银行之规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2、本案诉讼费293,350元(减半收取计146,67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由深圳索菱公司承担,中行深圳福田支行已预付,由深圳索菱公司径付中行深圳福田支行;

  3、深圳索菱公司保证于2020年1月3日前一次性结清上述约定的全部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

  4、广东索菱公司、妙士酷公司、肖行亦、叶玉娟对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中深圳索菱公司对中行深圳福田支行所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中行深圳福田支行享有深圳索菱公司对北京众联晟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唐山冀东金地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广汽长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货物及提供服务产生的所有应收账款的质押权,并对处置质押物所得款项优先偿还中行深圳福田支行的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不足部分由深圳索菱公司继续清偿;

  6、如深圳索菱公司、广东索菱公司、妙士酷公司、肖行亦叶玉娟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足额履行还款义务的,则中行深圳福田支行有权依据本案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293,35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46,675元,由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迳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多预交部分由本院予以退回。

  关于本案件的基本情况请查阅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诉讼的公告》(2019-010)。

  二、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公司的票据纠纷案进展

  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收到律师转来的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粤0305民初1492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两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告在本案中起诉两被告连带支付汇票金额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现原告同意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本金1,850万元,放弃利息主张。具体付款时间节点如下:第一期250万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第二期250万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第三期250万元于2021 年6月30日前支付,第四期250万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第五期250万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第六期600 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以上合计1,850万元;

  2、如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第一条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且逾期天数超过45天(从每一期到期日的次日起计,含45天),则两被告应立即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款项(合未到期款项,已付款项从1,850万元中扣除);除继续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外,两被告还应立即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已放弃的商业承兑汇票本金150万元,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在逾期满45天后申请强制执行);

  3、被告深圳市索菱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141,875元,减半收取为70,937.5元,保全费75,937.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本案件的基本情况请查阅公司分别于2019年4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新增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权被冻结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2019-033)。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及进展事项

  2、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粤03民初4130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预计将增加营业外支出250万元(具体以审计为准);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暂未支付上述约定的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粤0305民初1492号】,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公司的票据纠纷案预计将减少2019年财务费用-利息支出220万元,增加2019年营业外收入150万元(具体以审计为准);

  根据上述小额诉讼、仲裁判决资料,公司预计将增加2019年利息费用及管理费用741,997.10 元(具体以审计为准)。

  上述诉讼进展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与最终审计数据可能存在差异,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须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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