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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金一文化    公告编号:2020-01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2月3日下午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3日 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 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国海广场A座7层会议室。

  4、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武雁冰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6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43,041,7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0768%。

  (1)现场投票情况: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投票的股东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42,989,8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0706%。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1,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42,405,6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5.080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名,代表股份42,353,7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数为51,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新增关联方借款利息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280,482,36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7%;反对17,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387,943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3%;反对17,7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表决通过。

  关联股东北京海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碧空龙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162,541,699股股份,已回避表决。

  2、审议《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443,024,06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0%;反对17,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387,943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3%;反对17,7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审议通过。

  3、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443,024,06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0%;反对17,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387,943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3%;反对17,7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张晓明、李兆存

  3、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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