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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688288                证券简称:鸿泉物联                公告编号: 2020-00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0年1月19日,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并于2020年1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针对《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

  因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自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公告日前(即2019年11月6日至2020年1月19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所有激励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自公司上市之日起至激励计划公告日前(即2019年11月6日至2020年1月19日)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查询结果。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20年1月21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即2019年11月6日至2020年1月19日),所有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特此公告。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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