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88 证券简称:鸿泉物联 公告编号: 2020-00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2月1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园六路3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何军强先生主持。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以及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其中何军强、刘浩淼现场出席;赵胜贤、陈建青、辛金国、俞立、谭晶荣因疫情防控原因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其中陈丽莎现场出席;姚鑫、叶小平因疫情防控原因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吕慧华出席了现场会议;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所有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三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丹、应佳璐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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