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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78    证券简称:云南铜业    公告编号:2020-00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0年2月12日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初3316号民事判决书,对本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昆明分行)诉讼事项作出了判决,判决驳回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公司已对上述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具体内容详见《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4月3日)和《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8月30日)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章节内容,以及本公司于2019年12月21日披露的《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9)。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及判决进展情况

  2012年3月2日和6月16日,昆明万宝集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宝集源)向本公司签发了两张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共计为9,500万元,后本公司将该承兑汇票向民生银行昆明分行进行了贴现。票据到期后,民生银行昆明分行提示万宝集源付款,万宝集源以资金不足为由拒绝兑付。本公司代万宝集源向民生银行昆明分行支付票据款1,500万元。万宝集源因拒绝兑付上述两张商业承兑汇票,共计欠民生银行昆明分行8,000万元。

  2013年8月,民生银行昆明分行起诉万宝集源、云南华屹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屹公司),要求万宝集源偿付上述票据款8,000万元及利息、华屹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在该诉讼中,民生银行昆明分行与万宝集源、华屹公司达成(2013)昆民速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万宝集源同意偿付票据款8,000万元及利息,且根据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民执字第355-2号执行裁定,本公司认为民生银行昆明分行对华屹公司的抵押财产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实现了票据债权。但是,民生银行昆明分行在2014年12月30日擅自扣划了本公司在民生银行昆明分行银行账户中的本金4,345.5万元,并一直扣留该账户内存款余额4,637.45万元。之后本公司曾多次要求民生银行昆明分行返还被扣划的款项未果,遂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判令民生银行昆明分行返还扣划款4,345.5万元及利息损失735.11万元,以及将扣留该账户内存款余额4,637.45万元及时划转归还本公司。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并于2019年3月5日、2019年4月3日、2019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现本公司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初3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19年12月本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347号《民事判决书》,对本公司与万宝集源诉讼事项作出判决,驳回本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判决,本公司对万宝集源的应收账款2.74亿元,扣除前期已计提坏账准备2,000万元,同时考虑民生银行昆明分行可受偿部分3,654.50万元(通过民生银行昆明分行划扣本公司4,345.5万元的事实及民生银行昆明分行与万宝集源、华屹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形成的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民速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本公司认为民生银行昆明分行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实现了3,654.50万元票据债权),本公司计提坏账准备21,745.50万元。以上计提坏账准备事项,本公司已于2019年12月21日在《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9)中进行了披露。

  2020年2月12日本公司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初3316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民生银行昆明分行以物抵债未实现。本公司对万宝集源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27,400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23,745.50万元,账面价值3,654.50万元。根据上述最新判决情况,本公司按照谨慎性原则对万宝集源的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3,654.50万元,预计减少本公司2019年度利润3,654.50万元。本次计提坏账准备不影响本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发布的《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0-002)业绩变动方向,以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预计范围。以上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最终数据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准。

  公司将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并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云01民初3316号。

  特此公告。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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