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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比例达到11%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20-036

  

  李宗松先生、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陕西北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2月19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宗松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以下简称“新沂必康”)、陕西北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北度”)的通知,获悉截至2020年2月18日,李宗松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新沂必康、陕西北度、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通信托·恒升308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恒升308号信托计划”)、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通信托·恒升309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恒升309号信托计划”)合计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68,696,2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01%。

  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自该报告书披露之日起至本次减持后,李宗松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5,467,9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1%。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的股份情况

  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5月23日、6月11日、7月4日、8月9日、8月24日、9月10日、9月26日、11月14日、12月10日分别披露了《关于股东减持股份比例达到1%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4)、《关于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比例达到2%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4)、《关于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比例达到3%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1)、《关于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比例达到4%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2)、《关于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90)、《关于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比例达到6%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7)、《关于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比例达到7%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20)、《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进展暨减持股份比例达到8%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26)、《关于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比例达到9%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54)、《关于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170)。截至2020年2月18日,李宗松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新沂必康、陕西北度部分股份遭遇强制平仓导致被动减持,其中李宗松先生减持股份来源部分为集中竞价交易获得的股份,部分为认购非公开发行获得的股份,新沂必康及陕西北度减持股份来源均为非公开发行获得的股份;恒升308号信托计划、恒升309号信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减持股份来源均为集中竞价交易获得的股份。

  1、集中竞价交易被动减持情况

  截至2020年2月18日,李宗松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被动平仓的情况如下:

  2、股东大宗交易减持情况

  截止2020年2月18日,李宗松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3、股东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二、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新沂必康、陕西北度在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中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承诺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目前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2、2019年1月3日,李宗松先生、新沂必康、陕西北度承诺自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2日,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不含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以及在该期间内不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该部分股份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增加的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股东承诺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2)。目前该承诺已到期结束。

  3、李宗松先生作为重大资产重组之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承诺:(1)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认购的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2)本人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所派生的股份(如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新增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安排。承诺期限为:2016年4月11日-2019年4月11日,目前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后李宗松先生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新沂必康仍是公司控股股东,本次股份减持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

  2、根据相关规定,李宗松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新沂必康、陕西北度自首次减持之日起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合计减持通过非公开发行获得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的3%(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的总数合计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合计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公司已督促李宗松先生、新沂必康、陕西北度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减持公司股份。

  4、李宗松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预计未来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股份合计可能达到或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

  四、备查文件

  李宗松、新沂必康、陕西北度《关于股份减持比例达到11%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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