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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

  证券代码:000662            证券简称:天夏智慧            公告编号:2020-00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11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收到该函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落实函件要求并及时回复,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1: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对天夏科技债权的基本情况,相关案件的基本情况及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回复:

  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披露了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与公司子公司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天夏”)之间的诉讼,详见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2019-068)。

  杭州天夏为了补充流动资金向江苏银行借款48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19日止,展期至2019年6月10日,借款利率为5.22%。到期后增加了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夏建统、艾斯弧(杭州)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展期。由于借款期限届满未偿还债务并和江苏银行协商贷款延期未取得一致意见而被江苏银行提起诉讼。后该案于2018年12月27日调解结案,调解结果为天夏科技支付江苏银行借款利息,借款本金分期归还,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夏建统、艾斯弧(杭州)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对杭州天夏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杭州天夏未按照上述约定归还本金或利息,则江苏银行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止到本关注函回复之日,杭州天夏向江苏银行还款合计2422734.19元。

  2019年9月11日,江苏银行以杭州天夏未能履行调解书约定的按期的还款义务,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以未执行到任何财产,无法清偿债权人到期债务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移送破产审查。近日,杭州天夏收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滨江区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9】浙0108破申21号),滨江区法院裁定受理江苏银行提出杭州天夏破产清算的申请。滨江区法院以“天夏公司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足以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江苏银行作为债权人,其有权申请破产清算。”为由,裁定受理江苏银行对天夏公司破产清算的请求。根据2020年1月14日人民法院公告网公告,滨江区法院经于2019年12月9日指定浙江华光律师事务所担任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上述案件基本信息及公司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的情况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公告(公告编号:2020-001)。

  问题2:你公司2018年年报显示,你公司2018年净利润为1.51亿元,天夏科技2018年净利润为2.68亿元,约占上市公司净利润的177.48%,天夏科技为你公司主要利润来源的全资子公司。请你公司详细说明天夏科技上述破产清算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对上市公司2019年度、2020年第一季度财务状况的影响以及相关会计处理依据及合理性、对上市公司主要经营活动的影响、是否将导致上市公司主要资产或银行账户权利受限等。

  公司回复:

  本次破产文书刊登于2020年1月14日,目前处于申报债权阶段,申报债权截止日为2020年2月28日。现因疫情影响申报债权日延至2020年3月20日。除了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外,公司部分业务银行账户为项目子公司及孙公司账户,不受此次杭州天夏破产的影响。上市公司所有账户并未因此事受其任何影响。本次破产清算事项将对2019年及2020年第一季度的财务状况以及相关会计处理依据产生重大影响,预计会导致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亏损,预估公司重要资产存在较大的减值风险,公司对大额资产减值准备约 28.5-35.5 亿元,其中,商誉计提减值约22.5-30.5亿元,大额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约5-6亿元。最终数据由公司聘请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及审计机构进行评估和审计后确定。本次破产清算程序预计会对天夏科技的经营活动产生一定不利影响,由于内部以及外部各方面因素影响,天夏科技暂时经营停滞,同时将导致上市公司对天夏科技的资产权利等受限。未来公司将努力协调各方面问题尽快恢复经营活动,具体情况以后续的审计及评估结果为准。

  本次破产清算工作尚未全部完成。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问题3:根据上述法院文书,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11月27日裁定受理了天夏科技破产清算一案,并已于2019年12月9日指定浙江华光律师事务所担任天夏科技管理人。但截至目前,你公司未履行任何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请你公司充分说明未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的原因,并请你公司自查是否还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事项以及你公司认为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回复:

  公司2019年12月初在知悉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的情况后,高度重视,立刻组织工作人员详细调查该事项的各个环节及处理措施,并和债权人协调沟通和解处理方案。公司判断可以快速终止破产程序,故全力推进和解及终止工作,并计划于终止破产程序完成后就整个事件过程发布详尽公告。后于2020年1月中旬确定无法在预定时间内完成和解程序终止子公司破产清算流程,在破产文书刊登后,便立刻通知证券部工作人员依照各项法律法规进行公告披露和风险提示。《关于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01)于2020年1月1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由于涉及相关方和需要沟通确认的细节较多,结合公司内部对公告文稿的审批流程,该公告未能及时按照相关规则及时披露,公司对此深感歉意,并认真梳理了内部流程以防范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经自查,截止本关注函回复之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事项以及公司认为需说明的其他事项。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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