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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 自筹资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811        证券简称:铂科新材        公告编号:2020-01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827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44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6.2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756.8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705.32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3,051.48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9年12月25日对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9]3-7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上述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缺口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同时,为把握市场机遇,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后,公司将按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置换本次发行前已投入使用的自筹资金。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月15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3-10号),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18,897.48万元。公司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拟置换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人民币18,897.48万元,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本次置换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履行的审批程序和相关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0年2月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合计金额为18,897.48万元。

  2、监事会意见

  2020年2月20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合计金额为18,897.48万元,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是必要的、合理的,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公司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中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审核,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履行了相应的审批及决策程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本次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3-10号)。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以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

  4、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3-10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5、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3-10号);

  5、保荐机构相关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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