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中国银行山南分行申请授信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授信及资产抵押担保事项进行审阅,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听取有关人员的汇报,我们认为:
本次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及资产抵押担保事宜符合公司日常业务经营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及资产抵押担保事宜。
独立董事:余红兵
TENG BING SHENG
YAN JONATHAN JUN
2020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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