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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2020年1月6日,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为2020年1月7日起至2020年2月6 日17:00止;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本基金管理人于2020年2月5日发布《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即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持有人大会投票截至时间延长至2020年2月26日17:00 止。会议审议了《关于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2020年2月27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

  基金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756,248,051.49份。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442,546,212.45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8.52%,达到法定表决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442,546,212.45份,占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00份,占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00份,占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

  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将由本基金资产承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律师费20,000元人民币,公证费12,000元人民币,合计为32,000元人民币。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大会于2020年2月2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及《关于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等,同意对“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进行变更注册”,修改《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并对本次修改所涉及的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估值对象、估值原则、估值方法、信息披露等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及更新,同时调整本基金赎回费率;并将对相关法律文件所涉及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根据《关于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其附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已修订《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上述法律文件已报中国证监会并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356号)。修订后的文件自2020年2月27日起生效,原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自同日起失效。投资者届时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postfund.com.cn/)和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

  四、备查文件

  1、《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5、《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法律意见》

  6、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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