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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关 于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20年2月12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大会通知》”)。

  公司于2020年2月18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大会补充通知》”)。

  本所律师注意到,公司股东文忠泽、董小林、张敬明、深圳市富众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称分别于2020年2月13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文忠泽、董小林、张敬明、深圳市富众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作为原告诉公司的公司决议纠纷4宗案件均已于2020年1月18日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立案。截至2020年2月28日,上述4宗案件进度均为已立案待排期,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法院亦未作出相应判决。

  本所律师认为,除非法院作出撤销判决且该判决已依法生效,否则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为持续有效决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大会通知》、《大会补充通知》公告载明了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的办法,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所有议案已在《大会通知》、《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已依法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现场会于2020年2月28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洲石路奋达科技园办公楼702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肖奋先生主持。同时,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2月28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2月2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8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37,652,0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7842%。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03,993,9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211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6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33,658,1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732%。

  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7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9,639,63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3098%。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均具有相应资格,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大会补充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以上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监票、计票,并由监事郭雪松先生当场公布最终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罢免文忠泽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1,870,45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3735%;反对233,082,89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248%;弃权2,698,714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2,664,5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523%;反对64,276,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604%;弃权2,698,7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73%。

  2.《关于保留文忠泽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5,783,014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266%;反对1,097,637,521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0570%;弃权4,231,53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6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6,976,4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484%;反对138,431,6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0331%;弃权4,231,5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85%。

  3.《关于罢免董小林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1,850,55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3720%;反对235,755,214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246%;弃权46,29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2,644,6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428%;反对66,948,6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351%;弃权46,2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

  4.《关于保留董小林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235,784,114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267%;反对1,097,828,621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0713%;弃权4,039,33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2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6,977,5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489%;反对138,622,7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243%;弃权4,039,3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68%。

  5.《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1,668,55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3584%;反对235,774,95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260%;弃权208,56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2,462,6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560%;反对66,968,4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445%;弃权208,5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5%。

  6.《关于维持公司董事会成员为 9 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5,968,709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405%;反对1,097,495,16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0464%;弃权4,188,199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3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7,162,1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370%;反对138,289,2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652%;弃权4,188,1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78%。

  7.《关于罢免肖奋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3,440,884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515%;反对1,103,826,12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5197%;弃权385,05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4,634,3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312%;反对144,620,2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9851%;弃权385,0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7%。

  8.《关于罢免肖勇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3,464,484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533%;反对1,103,678,02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5086%;弃权509,55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4,657,9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424%;反对144,472,1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9145%;弃权509,5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1%。

  9.《关于罢免肖韵女士董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3,460,184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530%;反对1,103,681,22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5088%;弃权510,65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4,653,6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404%;反对144,475,3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9160%;弃权510,6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6%。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吴波

  经办律师:彭素球

  经办律师:倪小平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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