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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20-02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林宏勇诉黄锦光、黄彬、黄润耿、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鹏锦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天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控股”或“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案号为(2018)粤5202民初1759号,诉求判决被告黄锦光归还借款人民币1500万元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支付律师费,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各被告连带承担。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12月11日、2019年3月15日进行开庭审理,于2019年4月2日作出《民事判决书》:中超控股对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黄锦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详情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19年2月28日《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5)、2019年4月11日《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二)》(公告编号:2019-032)。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揭阳中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粤52民终387号),揭阳中院纠正了一审判决认定的中超控股对黄锦光提供的担保有效并判决中超控股对黄锦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错误,主要内容如下:

  林宏勇请求中超控股对黄锦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提交了2018年8月2日《担保书》拟支持其主张。虽然该《担保书》上有中超控股时任法定代表人黄锦光的签名并由黄锦光加盖了中超控股的印章(黄锦光称该印章是其私刻),但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本案中林宏勇没有提供中超控股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因此,涉案2018年8月2日《担保书》应认定为无效。林宏勇在接受黄锦光提交的该《担保书》时没有进行相关资料、手续的审查,导致《担保书》无效,林宏勇主张其是善意相对人的理由不成立,林宏勇与黄锦光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中超控股没有过错,故林宏勇请求中超控股对涉案黄锦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中超控股对黄锦光提供的担保有效并判决中超控股对黄锦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中超控股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1、维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5202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2、撤销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5202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

  3、变更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5202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黄彬、黄润耿、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鹏锦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天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黄锦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林宏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8,920元,由黄锦光、黄彬、黄润耿、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鹏锦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天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连带承担。黄锦光、黄彬、黄润耿、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鹏锦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天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8,920元,由林宏勇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法院判决结果,公司无需对涉案担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将对公司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9)粤52民终387号)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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