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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20-02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控股”或“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广东分公司”)因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4103号民事判决,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将相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于2019年4月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8)粤03民初4103号及追加被告申请书等诉讼材料,获悉华融资产广东分公司就合伙企业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华融资产广东分公司诉求判令被告深圳市锦云投资控股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锦云企业”)向原告支付《差额补足协议》项下的差额补足款项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及其投资收益,支付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其他被告按照相应的保证协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于2019年7月16日开庭审理,于2019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书》:驳回华融资产广东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详情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19年4月16日《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5)、2019年7月17日《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75)、2020年1月2日《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一)》(公告编号:2019-126)。

  二、本次收到的《民事上诉状》主要内容

  1、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融资产广东分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锦云投资控股企业(有限合伙)、广东天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凯业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锦光、谢岱、黄彬、黄润耿、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华融鹏锦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融鹏锦企业”)、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

  2、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4103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2)请求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3、事实与理由

  (1)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锦云企业依据《差额补足协议》约定承担差额补足义务的条件已成就;原审认定事实错误。

  (2)《差额补足协议》是华融鹏锦企业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有效补充,并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锦云企业之间实质履行的协议,当《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与《差额补足协议》约定不符时,应以《差额补足协议》的约定为准。据此,按照《差额补足协议》第6.2条款约定,在被上诉人锦云企业已违约的情况下,上诉人有权在任何时点要求被上诉人锦云企业承担差额补足义务,而不限于华融鹏锦企业约定的分配出资本金及投资收益时或清算时。

  (3)从程序上而言,法院在明知道被上诉人锦云企业已严重违约,并且华融鹏锦企业至今不能分配任何出资本金及投资收益的情况下,仍判决上诉人必须待华融鹏锦企业清算时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才条件成就,这无疑增加了法院的“诉累”,并有违最高人民法院《九民会议纪要》的精神。

  (4)本案其他被上诉人应依据签订的相关担保文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本案与案件(2019)粤03民初2617号诉讼主体相同,均为第三人华融鹏锦企业的合伙份额持有人之间纠纷,本案应与案件(2019)粤03民初2617号一并判决,或待案件(2019)粤03民初2617号先行判决,而中止本案的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现处于上诉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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