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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暨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603223          股票简称:恒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恒通股份”、“目标公司”)股东刘振东先生、于江水先生、李健先生等8名转让方(以下合称“转让方”)于2020年3月3日与南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集团”、“受让方”)签署了《关于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转让方拟协议转让其合计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0,608,13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3016%。

  本次协议转让的转让方之一刘振东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转让方之二于江水先生系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副董事长,转让方之三李健先生系公司副总经理。除受公司股价波动影响,经各方协商将本次协议转让的价格调整为约8.01元/股外,刘振东先生、于江水先生本次减持与公司2020年2月27日披露的《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0-005)及其在公司IPO期间作出的承诺一致。

  本次协议转让的受让方南山集团系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宋建波先生、龙口南山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投资”)的一致行动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协议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过户手续,且本次协议转让的部分股份尚处于质押状态,能否顺利完成解除质押及转让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0年3月3日,公司股东刘振东先生、于江水先生、李健先生、刘国阳先生、王广臣先生、解苓玲女士、于时伟先生和李嘉国先生与南山集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刘振东先生等8名转让方拟协议转让其合计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0,608,13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3016%。

  转让方之一刘振东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转让方之二于江水先生系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副董事长,转让方之三李健先生系公司副总经理。受让方南山集团系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宋建波先生、南山投资的一致行动人。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转让方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受让方南山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持股5%以上的转让方

  1、刘振东先生

  刘振东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住所位于山东省龙口市振兴北路**号。截至本公告日,刘振东持有公司股份总数81,742,6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96%。

  2、于江水先生

  于江水先生系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副董事长,住所位于山东省龙口市北皂路**号。截至本公告日,于江水持有公司股份总数24,539,9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69%。

  (二)受让方

  受让方南山集团与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宋建波先生、南山投资系一致行动人。截至本公告日,宋建波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总数21,754,8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71%;南山投资持有公司股份总数14,700,1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1%。南山集团基本情况如下: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0年3月3日,刘振东先生、于江水先生等8名转让方与南山集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标的股份

  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恒通股份20,608,136股股份(约占目标公司股份总额的7.3016%)(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依据《股份转让协议》的规定转让予受让方并于2020年3月31日前完成股份交割,而受让方同意依据《股份转让协议》的规定自转让方处受让标的股份,标的股份数量和比例具体情况如下:

  2、转让价款及支付

  (1)经充分协商,各方同意,标的股份总价款为人民币1.65亿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2)受让方于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各指定账户支付转让价款之预付款合计人民币0.5亿元,于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价款剩余款项合计为人民币1.15亿元。

  (3)非任何一方原因或者因目标公司被监管/立案造成本次交易审核不通过,导致本次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则转让方应于收到受让方书面通知之日起45日内向受让方归还转让价款。

  3、违约责任

  (1)《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未能按该协议的规定履行其义务,或者所作的任何承诺与保证存在欺诈或虚假成分的,且其未能在收到对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则构成对该协议的违约。除该协议另有约定以外,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守约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利息损失、律师费及诉讼费用等。

  (2)除《股份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以外,该协议任何一方未按约定期限支付款项,则每迟延一天,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应付未付款项0.5%的违约金。

  (3)非受让方原因,转让方中任一方未能依据《股份转让协议》第一条约定完成解除股份质押及/或完成股份过户义务,则转让方应于收到受让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受让方归还其已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及3亿元违约金。

  (4)除转让方原因或转让方存在违约在先的情形,或不可抗力情形,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付款日期延后外,若受让方未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支付或逾期支付该协议项下预付款、转让价款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对逾期款项总额按照每日0.5%支付违约金。

  (5)除《股份转让协议》另有约定或双方共同书面约定的情况外,如果该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的义务或责任,或者所作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存在欺诈或虚假成分的,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责任并赔偿守约方所受损失,违约金为人民币3亿元。

  4、协议生效

  《股份转让协议》自各方亲自签字(若为自然人的)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若为法人的)之日起生效。

  四、所涉及后续事项及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受让方应当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详见公司拟于2020年3月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除受公司股价波动影响,经各方协商将本次协议转让的价格调整为约8.01元/股外,刘振东先生、于江水先生本次减持与公司2020年2月27日披露的《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0-005)及其在公司IPO期间作出的承诺一致。

  4、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过户手续,且本次协议转让的部分股份尚处于质押状态,能否顺利完成解除质押及转让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宜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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