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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谨慎的立场,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现就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使用实际情况,为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将“年产22,000吨打孔无纺布项目”完成日期延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未调整项目的投资总额、建设内容和实施主体,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延期事项。

  江曼霞     黄健雄     李培功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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