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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江股份”、“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就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4月28日签发的证监许可[2017]619号文《关于核准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公司于2017年5月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4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85,250,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37,163,915.10元后,公司共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448,086,084.90元,扣除由公司支付的其他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14,054,784.9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34,031,300.00元(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上述资金于2017年5月23日到位,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7)第519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7年5月11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翔安支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元

  二、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原因

  截至目前,公司“年产22,000吨打孔无纺布项目”已通过消防验收,并于2019年7月30日取得厦门市翔安区建设局出具的、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正在进行调试试生产,募投项目后续竣工验收手续及项目投入生产经营相关的资质证书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向相关负责部门申请办理。

  在本募投项目施工期间,施工方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六三”)未严格遵守双方于2016年12月2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严重延迟履行合同义务,拒绝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齐全完整的结算资料。因此,2019年9月9日,公司向厦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承包方中六三立即提交项目竣工内业资料,并赔偿延误工期损失费、质量整改费以及工程违约金等费用,以及提请仲裁委员会依法委托鉴定募投项目的竣工结算总价等事项(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提请重大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2)),该仲裁预计至少要到2020年下半年才会有结果,届时公司将根据仲裁结果办理项目竣工结算,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决定将“年产22,000吨打孔无纺布项目”建设完成日期延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二)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和项目建设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未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金额、建设内容和实施主体,也未对公司募投项目投产经营、募集资金的投入及使用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导致募投项目延期的仲裁事项,通过法律途径积极应对,以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仲裁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于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内容的变更,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保护公司股东利益原则,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建设期延期事项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

  许一忠                  洪如明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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