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20-01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次会议于2020年3月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2月28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10人,实际参会董事10人。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A股股份,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减少注册资本。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回购股份的目的
为增强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维护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基于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A股股份,回购的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减少注册资本。
2.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A股股份。
公司确定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5.00元/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3.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和比例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50,000.00万元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45.00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的数量约为11,111,111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19%;按回购总金额下限人民币25,000万元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45.00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5,555,556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59%;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公司本次回购股份须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0.06条相关规定。在公司下届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前,公司可回购的A股总数不得超过公司二零一八年度股东大会当日已发行及未被回购的A股股份总数的10%(即47,300,084 A股)。
4.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50,000.00万元(含),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5.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受限于下列第(1)及(2)条的规定,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之日起9个月内。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但顺延后期限仍不得超过9个月,若出现该情形,公司将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①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②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③经本公司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及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后的本公司下届年度股东大会及相关的A股类别股东会及H股类别股东会并未批准延续本次回购方案。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②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③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6.回购股份决议的有效期
本决议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9个月。
7.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顺利实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
(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依据有关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4)根据实际回购的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等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并办理工商登记备案;
(5)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股票价格表现等综合因素,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
(6)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表决情况:同意10票,弃权0票,反对0票。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公告》已于本公告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定于2020年3月26日(星期四)采用现场表决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
表决情况:同意10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已于本公告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已于本公告日披露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ww.livzon.com.cn)。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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