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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37              证券简称:茂化实华              公告编号:2020-00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茂化实华”)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泰跃”)发来的通知,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军先生发生以下诉讼事项,情况如下:

  一、刘军先生诉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北京泰跃及北京神州永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神州永丰”)相关工商行政登记的四起行政诉讼、刘军先生诉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北京东方永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方永兴”)相关工商行政登记的两起行政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刘军诉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商行政登记纠纷案(案号:(2020)京0108行初209号)

  原告:刘军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诉讼请求:(1)判决撤销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的北京泰跃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变更登记,以及补发并更换北京泰跃营业执照的行政行为;(2)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 年8 月12 日依据落款时间为2019 年5 月23 日的北京泰跃《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议决议》及落款时间为2019 年5 月23 日的北京泰跃《2019 年第一次董事会决议》,为北京泰跃办理了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变更登记,将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由刘汉元变更为罗一鸣,将董事由刘霞、刘军变更为刘军、姚善芳,将经理由刘军变更为罗一鸣,将监事由梅再金变更为朱孔欣,并于同日向北京泰跃补发并更换营业执照。

  原告刘军认为,北京泰跃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的临时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申请材料,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尽审慎的审查义务,依据北京泰跃提交的虚假申请材料办理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并许可向其补发、更换营业执照,严重侵害了刘军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被告作出的错误的工商行政变更登记行为应予撤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向刘军先生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以及《举证须知和要求》等相关材料,该案已立案受理(案号:(2020)京0108行初209号),尚未进行开庭审理。

  (二)原告刘军诉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商行政登记纠纷案(案号:(2020)京0108行初208号)

  原告:刘军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诉讼请求:(1)判决撤销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8月14日对北京泰跃作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变更登记;(2)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 年8 月14 日依据落款时间为2019 年6 月26 日的北京泰跃《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议决议》及落款时间为2019 年6 月26 日的北京泰跃《2019 年第二次董事会决议》,为北京泰跃办理了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的变更登记,将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由罗一鸣变更为罗迪烺,将董事由刘军、姚善芳变更为罗一鸣、刘军,将经理由罗一鸣变更为罗迪烺。

  原告刘军认为,北京泰跃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的临时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申请材料,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尽审慎的审查义务,依据北京泰跃提交的虚假申请材料办理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严重侵害了刘军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被告作出的错误的工商行政变更登记行为应予撤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向刘军先生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以及《举证须知和要求》等相关材料,该案已立案受理(案号:(2020)京0108行初208号),尚未进行开庭审理。

  (三)原告刘军诉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商行政登记纠纷案(案号:(2020)京0108行初210号)

  原告:刘军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诉讼请求:(1)判决撤销北京市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的神州永丰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变更登记,以及补发并更换营业执照的行政行为;(2)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 年4 月12 日依据落款时间为2018年12 月27 日的神州永丰《2018 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及落款时间为2019 年4月11 日的神州永丰《2019 年第一届第一次执行董事决定》,为神州永丰办理了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变更登记,并于同日向神州永丰补发并更换营业执照。

  原告刘军认为,神州永丰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的临时股东会决议、执行董事决定等申请材料,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尽审慎的审查义务,依据神州永丰提交的虚假申请材料办理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并许可向其补发、更换营业执照,严重侵害了刘军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被告作出的错误的工商行政变更登记行为应予撤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向刘军先生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以及《举证须知和要求》等相关材料,该案已立案受理(案号:(2020)京0108行初210号),尚未进行开庭审理。

  (四)原告刘军诉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商行政登记纠纷案(案号:(2020)京0108行初211号)

  原告:刘军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诉讼请求:(1)判决撤销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8月2日对神州永丰作出的投资人(股东)、注册资本变更登记;(2)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 年8 月2 日依据落款时间为2019年8 月2 日的神州永丰《2019 年第3 届第5 次股东会决议》及《2019 年第4 届第1 次股东会决议》,为神州永丰办理投资人(股东)及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原告刘军认为,神州永丰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股东会决议,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尽审慎的审查义务,依据神州永丰提交的虚假申请材料办理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且未告知利害关系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严重侵害了刘军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被告作出的错误的工商行政变更登记行为应予撤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向刘军先生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以及《举证须知和要求》等相关材料,该案已立案受理(案号:(2020)京0108行初211号),尚未进行开庭审理。

  (五)原告刘军诉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东方永兴的工商行政登记纠纷案(案号:(2020)京0117行初22号)

  原告:刘军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北京东方永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请求:(1)判决撤销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的东方永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变更登记,以及补发并更换营业执照的行政行为;(2)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 年5 月13 日依据落款时间为2018年12 月27 日的东方永兴《2018 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及落款时间为2019 年3月15 日的东方永兴《董事会决议》,为东方永兴办理了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变更登记;并于同日向东方永兴补发并更换了营业执照。

  原告刘军认为,东方永兴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的临时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申请材料,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尽审慎的审查义务,依据东方永兴提交的虚假申请材料办理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严重侵害了刘军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被告作出的错误的工商行政变更登记行为应予撤销。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已向刘军先生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该案已立案受理(案号:(2020)京0117行初22号),尚未进行开庭审理。

  (六)原告刘军诉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东方永兴的工商行政登记纠纷案(案号:(2020)京0117行初21号)

  原告:刘军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北京东方永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请求:(1)判决撤销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8月5日对第三人作出的投资人(股东)、注册资本变更登记;(2)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 年8月5 日依据落款时间为2019年8 月1 日的两份东方永兴《股东会决议》,为东方永兴办理了投资人(股东)及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原告刘军认为,东方永兴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股东会决议,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尽审慎的审查义务,依据东方永兴提交的虚假申请材料办理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且未告知利害关系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严重侵害了刘军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被告作出的错误的工商行政变更登记行为应予撤销。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已向刘军先生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该案已立案受理(案号:(2020)京0117行初21号),尚未进行开庭审理。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简要说明

  1.截至本次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2.截至本次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诉讼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军先生针对罗一鸣女士办理的北京泰跃及神州永丰、东方永兴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而起诉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撤销错误的工商行政变更登记而产生的行政诉讼案件。公司不是上述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公司不会因上述案件被判决负有给付义务,因此,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存在任何影响。

  2、本次诉讼结果,将对北京泰跃、神州永丰、东方永兴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行为的效力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对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或有变动产生重大影响,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刘军先生涉及诉讼的通知函》;

  2.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行初208-21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7行初2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4.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7行初2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5.《行政起诉状》(案号:(2020)京0108行初208号);

  6.《行政起诉状》(案号:(2020)京0108行初209号);

  7.《行政起诉状》(案号:(2020)京0108行初210号);

  8.《行政起诉状》(案号:(2020)京0108行初211号);

  9.《行政起诉状》(案号:(2020)京0117行初21号);

  10.《行政起诉状》(案号:(2020)京0117行初22号)。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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