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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高管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03        证券简称:得邦照明        公告编号:2020-01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5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沈贡献:

  近期,你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助力战“疫”,得邦塑料成功研制口罩“心脏”材料——聚丙烯熔喷专用材料》的文章。上述信息发布后,经多家媒体转载后引发广泛关注,并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你公司未在指定媒体先行发布有关重要信息,同时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仅披露聚丙烯熔喷专用材料产能数据,未披露实际订单和产量情况,未披露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实际影响,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沈贡献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沈贡献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0年3月2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整改措施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亦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三、备查文件

  1、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特此公告。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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