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95 证券简称:公牛集团 公告编号:2020-01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原告提起上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49,95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宁波良机实业有限公司已承诺,如法院因该诉讼判决公司承担损失,控股股东对公司上述损失给予全额补偿,故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12月,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牛”)收到起诉状,江苏通领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因实用新型专利权事项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起诉南京中央金城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一)及公司(被告二)侵犯其专利权,涉诉情况具体如下:
注:以上5个上诉案件,围绕实用新型ZL201020681902.3(电源插座安全保护装置)一个专利,涉及五起诉讼,除涉及产品不同,其他起诉内容皆相同。专利主要涉及到公司转换器和墙壁开关插座产品等。
2019年1月,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上述专利的无效宣告申请;2019年7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出具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2019年7月2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江苏通领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上述实用新型专利的起诉;2019年8月13日,江苏通领科技有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述专利案件的裁定,将相关案件发回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述诉讼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0年1月1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
二、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3月6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应诉通知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226~230号)、《举证通知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226~230号),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江苏通领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实用新型专利涉及的五个案件的上诉请求,现将主要内容披露如下:
上诉人(一审原告):江苏通领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京中央金城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诉请求:江苏通领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裁定书》,将案件发回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上诉人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1.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法院未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径自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的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而并非“应当”驳回起诉,也就是说,该规定为授权性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本案情况,结合裁定驳回起诉对双方当事人造成的影响,而不应当简单地裁定驳回起诉。
(2)在涉案专利的无效审查决定效力未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直接作出上诉人“在本案涉案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已丧失法律基础”的认定,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本案一审裁定作出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专利所作出的第40759号无效决定尚未生效,且上诉人有权对其提起行政诉讼的三个月的法定期限内。只有自上诉人收到第40759号无效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上诉人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起诉后生效裁判未撤销该决定,才会真正出现上诉人“在本案涉案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已丧失法律基础”的情形。而且,上诉人即将于法定的期限内对第40759号无效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一审法院在涉案专利的第40759号无效审查决定效力未定的情况下,就直接作出上诉人“在本案涉案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已丧失法律基础”的认定,属于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的严重错误。
2.上诉人在本案一审过程中已经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在涉案专利的审查决定效力未定,且上诉人有权对涉案专利的第40759号无效决定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径自对本案侵权诉讼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势必会给上诉人造成难以弥补的巨大损失,对上诉人极不公平,同时,也必将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诉人在本案一审过程中投入巨大,法院也已经投入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尽管第40759号无效决定宣告了涉案专利无效,但在上诉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届满前对该审查决定提出行政诉讼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本应裁定中止审理,待涉案专利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本案作出裁判,以节约司法资源和为当事人减轻诉累。但是,一审法院却没有充分考虑上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投入的巨大成本和审理本案已经投入的大量司法资源,径行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构成法律适用错误。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宁波良机实业有限公司已承诺,如法院因该诉讼判决公司承担损失,控股股东对公司上述损失给予全额补偿,故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三月十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