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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20—010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起诉人)

  ● 涉案的金额:国际经贸仲裁委裁定公司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500万元及其他相关费用。根据仲裁情况和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司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的清偿条件,截止2018年末,公司已计提预计负债141.49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乐山中院已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 5,392,492 元,公司已依据公司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的清偿条件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具体影响金额将根据法院最终执行金额确定。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顶公司”)于2020年3月9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2019)川民终1188号《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金顶公司

  上诉人金顶公司因诉DURALITE ENGINEERING LIMITED迪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力工程”)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山中院”)(2019)川11民初75号民事裁定,向四川高院上诉。四川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相关事项,详见公司临2016-032、040号、2018-038号、2019-021号公告。

  二、本次收到《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金顶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乐山中院(2019)川11民初75号民事裁定,裁定由乐山中院立案审理。

  四川高院认为:迪力工程申请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中国贸仲京载第0575号裁决一案,一审法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金顶公司发出(2019)川11执17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金顶公司按该裁决书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金顶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实质是认为一审法院作出(2019)川11执178号执行通知书全额执行仲裁裁决确定的500万元违约金不当,针对的是法院的执行行为,按法律规定应提起执行异议。经查,金顶公司亦于2019年7月2日对一审法院执行冻结5,392,492元银行存款的执行行为提出了书面异议,请求不予执行,一审法院作出(2019)川11执异31号《受理通知书》予以受理正在审查中。故一审法院认定起诉人金顶公司提起的本案诉讼于法无据,裁定对其起诉依法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金顶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四川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国际经贸仲裁委裁定公司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500万元及其他相关费用。根据仲裁情况和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司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的清偿条件,截止2018年末,公司已计提预计负债141.49万元。

  目前,乐山中院已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5,392,492元,公司已依据公司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的清偿条件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具体影响金额将根据法院最终执行金额确定。公司将根据上述仲裁执行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9日

  备查文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终1188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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