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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04          证券简称:鹏博士          编号:临2020-017

  债券代码:143143          债券简称:17鹏博债

  债券代码:143606          债券简称:18鹏博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签署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深圳市欣鹏运科技有限公司、中安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广州瑞洺金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及余云辉承诺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并分别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上述认购协议在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获得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基本情况

  本次非公开股票之发行对象的基本信息详见《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本次发行对象中,深圳市欣鹏运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将通过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三、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及签订时间

  甲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市欣鹏运科技有限公司、中安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广州瑞洺金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余云辉(公司与各个发行对象分别签署协议)

  签订时间:2020年3月10日

  (二)认购价格、认购方式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20年3月11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5.73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2、乙方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乙方应向公司支付的股票认购款总额为发行价格乘以乙方实际认购的股票数量。

  3、在本次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公司及保荐机构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向乙方发出书面认购股份价款缴纳通知,乙方根据缴款通知的要求将认购资金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并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三)认购数量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深圳市欣鹏运科技有限公司、中安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广州瑞洺金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余云辉等4名投资者,依据公司与各发行对象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各发行对象认购情况如下:

  2、除非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另有规定,如果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予以调减的,则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数量将按照各自原认购的股份数量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原股份总数的比例相应调减。

  3、在公司与深圳市欣鹏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中约定,如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部分发行对象放弃认购全部或部分股票份额的,本次发行对象深圳市欣鹏运科技有限公司拥有在该等股票份额范围内增加认购的权利。

  (四)限售期与减持

  1、乙方认购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乙方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相关监管机构对于乙方所认购股份限售期及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乙方所认购股份的转让将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承诺,乙方已充分知悉并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不会发生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配合减持操纵股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协议生效及终止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并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获得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2、本协议自以下任意事项发生之日起终止:

  (1)本协议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已完全履行完毕;

  (2)本协议双方协商同意终止本协议;

  (3)因证券市场或行业波动等原因,公司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无法实现有助于公司发展之目的;

  (4)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应终止本协议的其他情形。

  (六)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原因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均视为违约。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按如下方式承担:

  (1)本协议已具体约定违约责任承担情形的适用相关具体约定;

  (2)本协议未具体约定违约责任情形的,违约方应全额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的任何责任和/或发生的任何费用(包括合理的法律服务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如因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导致本协议的缔约目的无法达成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如因一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还应予以足额赔偿。

  本协议成立后至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若乙方单方提出解除或终止本协议,或在本协议全部生效条件满足后,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在甲方与保荐机构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前按时、足额缴纳认购价款的,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的5%的违约金。若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足额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的任何责任和/或发生的任何合理费用(包括合理的法律服务费及差旅费等其他合理费用)。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可以免除乙方的违约金和赔偿责任。

  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本次发行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如(1)未获得甲方股东大会通过;或/和(2)未获得中国证监会及/或其他有权主管部门(如需)的核准及/或豁免;或/和(3)如因证券市场或行业波动等原因,甲方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无法实现有助于公司发展之目的时,甲方董事会单方终止本协议,导致本次发行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无法进行,不构成甲方违约。

  特此公告。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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