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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投资者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积极回报投资者,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以便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

  (三)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

  二、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股东的回报要求和意愿、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及发展规划、盈利能力、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资本结构及融资能力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而做出的利润分配安排。

  三、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二)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状况、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及股本情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实施年度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母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固定资产投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5、不存在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的情形。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可以根据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五)现金分红的比例

  1、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按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计算)的10%,且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董事会应综合考虑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的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当年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制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本规划的执行及决策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拟定。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预案时应综合考虑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以及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预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如通过公众信箱、电话、公开征集意见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分红比例较低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董事会在将以上利润分配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为中小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途径,同时按照参与表决的A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段披露表决结果。

  4、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本规划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及本规划的,应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定调整方案,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的理由的真实性、充分性、合理性、审议程序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等事项发表意见。

  六、其他事宜

  1、公司至少每三年制定审议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适当且必要的修订。

  2、未来三年,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态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对本规划进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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