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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5

  转债代码:110050        转债简称:佳都转债                       

  转股代码:190050        转股简称:佳都转股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03月1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新岑四路2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长刘伟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6人,GU QINGYANG(顾清扬)因其他原因未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徐炜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议案名称: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2、议案名称: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3、议案名称: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4、议案名称:发行数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5、议案名称: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6、议案名称:限售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7、议案名称:上市地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8、议案名称: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9、议案名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10、议案名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6.0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佳都集团、堆龙佳都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协议》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0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华夏人寿、广东恒阔、祝丽娜、粤民投智盈、粤民投云众、玄元投资(代“玄元科新19号”、“玄元科新21号”)、南京瑞森、上海舒萍、星河湾创投分别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协议》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1至议案十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佳都集团有限公司、堆龙佳都科技有限公司、刘伟、广州佳都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第1、2、3、4、5、6.01、10项议案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桑健、温定雄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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