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有关资料、听取公司董事会就有关情况进行的介绍说明以及向公司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询问的基础上,基于我们个人客观的独立判断,对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增强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吴振平 王德建 匡爱民
2020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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